申报指南 惠企政策
关于做好2022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主管部门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申报状态
已结束
申报开始时间
2022-6-29
申报截止时间
2022-8-10
申报对象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奖励额度
受理时间
2022-6-29
企业办事流程

各设区市(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二、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并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二)《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2022进口贴息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提供中文翻译)。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确认书或通知单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商品为零关税的证明材料;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八)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程序

  企业按属地关系向各市(区)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初审、汇总数据后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企业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商务和财政部门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四、时间要求

  各市(区)必须于2022年8月10日前(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按要求将申报企业材料(一式三份)和相应的电子数据分别报送省商务厅(一式二份)、省财政厅(表格电子版可与省商务厅联系人沟通索取)。

  五、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联系人:张 波 电话:029-63913910

  省财政厅联系人:马妮娜 电话:029-87616953


   附件(.docx)    附件(.xls)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9日

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并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二)《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2022进口贴息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提供中文翻译)。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确认书或通知单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商品为零关税的证明材料;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八)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咨询电话
省商务厅联系人:张 波 电话:029-63913910 省财政厅联系人:马妮娜 电话:029-87616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