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 惠企政策
2022年第二批、2023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含县域高质量发展专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的通知
主管部门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申报状态
已结束
申报开始时间
2022-7-15
申报截止时间
2022-10-2
申报对象

  中小技改项目重点支持生产制造类、农产品深加工类和部分生产性服务类中小企业;主要支持企业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开展的设备类技术改造。支持的设备类技术改造,以企业为提升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效率、提升节能环保能力等购置的关键、核心或成套设备为主;购置技术水平没有明显提升的设备和一般性生产资料原则上不予以支持。

  (一)支持中小企业淘汰老旧设备,购置先进的、适用的设备,提升装备水平的技术改造。

  (二)支持中小企业为推进智能化改造,应用新一代技术,采用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技术改造。

  (三)支持中小企业为推进绿色安全发展,应用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设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应急绩效B级以下企业提升A级行动的提升改造,以及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进行的技术改造。

  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千企示范、万企转型”企业、县域中小企业、23条重点产业链企业以及苏陕协作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中小技改项目主要采取奖补的支持方式。

奖励额度
受理时间
2022-7-15
企业办事流程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财政局,韩城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我省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升市场竞争力,拉动社会有效投资,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依据《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资〔2020〕241号),现将2022年第二批、2023年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2022年第二批中小技改项目、2023年中小技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中小技改项目重点支持生产制造类、农产品深加工类和部分生产性服务类中小企业;主要支持企业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开展的设备类技术改造。支持的设备类技术改造,以企业为提升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效率、提升节能环保能力等购置的关键、核心或成套设备为主;购置技术水平没有明显提升的设备和一般性生产资料原则上不予以支持。

  (一)支持中小企业淘汰老旧设备,购置先进的、适用的设备,提升装备水平的技术改造。

  (二)支持中小企业为推进智能化改造,应用新一代技术,采用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技术改造。

  (三)支持中小企业为推进绿色安全发展,应用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设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应急绩效B级以下企业提升A级行动的提升改造,以及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进行的技术改造。

  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千企示范、万企转型”企业、县域中小企业、23条重点产业链企业以及苏陕协作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中小技改项目主要采取奖补的支持方式。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在我省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信用信息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投资结构合理,技术、工艺水平先进。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中小技改项目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分为两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类进行申报。

 (一)设备更新类项目

 1. 2022年第二批中小技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日期(截至2021年8月31日)满两年以上;设备须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购置。

 2. 2023年中小技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日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满两年以上;设备须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购置。

 (二)新建类项目

 1. 2022年第二批中小技改项目: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2019年7月1日以后备案开工,备案或核准、土地、环保、规划等手续齐全;设备须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购置。

 2. 2023年中小技改项目: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2020年1月1日以后备案开工,备案或核准、土地、环保、规划等手续齐全;设备须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购置。

  设备购置时间主要以发票时间为准。

  三、申报资料

  (一)基础资料:

  1.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专业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申报项目时相关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盖企业公章)。

  (1)2022年第二批中小技改项目:出具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2022年6月份财务会计报表

  (2)2023年中小技改项目:出具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2022年7月份财务会计报表

  4.更新设备已投入资金凭证汇总表(见附件2)和已投入资金凭证(包括购买设备合同、购买设备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单等相关手续复印件。进口设备还需提供报关单、海关完税凭证及贸易合同等相关资料)。非标自制类设备,提供设备制造情况说明(包括自制设备所需原材料和相关配套设备清单及数量)、设备构造示意图及原材料等购置发票和清单。

  5. 申报单位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表(见附件3)。

  6.营业收入大于或等于40000万元的企业,需提供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上年度和证明开具日上月末)。

  7. 申报单位所属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真实性核查证明资料。

  8. 其他相关资料(如申报单位获得省级以上部门单位的相关资质认证,取得相关荣誉等)。

  9.申报单位登录信用中国(陕西)网站(http://credit.shaanxi.gov.cn)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10.企业购置的关键、核心或成套设备彩色图片5—8张,并在图片下方标注设备名称。

  11.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二)新建类项目还须提供以下具体资料:

  1.项目备案、土地、规划、环保等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涉及新征土地的,需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意见;项目不涉及新征土地的,提供原有土地证、项目规划文件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评价批复意见或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已投入资金凭证汇总表(可参照附件2制表)。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经县(区)两部门审核后,报所属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市(区)两部门审核后,根据项目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类实施。

  (一)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推荐至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

  (二)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由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级预算控制和本级当年中小技改项目实际需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或聘请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由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同意备案的项目负责实施。

 五、申报要求

  (一)各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公开公正地组织项目申报,要充分认识项目申报、推荐和审核工作的严肃性,规范开展项目审核及推荐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审核水平和审核质量,尤其要对符合要求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等重要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项目真实性和推荐上报内容负责。对以虚报、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申报2022年第二批中小技改项目的单位,若2020年或2021年已获得过中小技改项目的支持,企业应提供最新批次支持奖补时间段之后所购设备的发票,并填写2020、2021年支持项目情况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已支持项目单位奖励资金对应的奖补时间段,并对真实性负责;企业如提供已支持过的奖补时间段设备发票或者不填写附件4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2020年、2021年未获得过中小技改项目支持的项目单位在附件4表中填写“未获得支持”。

 申报2023年中小技改项目的单位不填写附件4表。

  (三)设备购置金额的认定,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要互为佐证,企业购置设备的实际付款应达到30%(含)以上。实际付款80%(含)以上,设备购置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实际付款30%(含)至80%,设备购置金额以实际付款金额为准。申报单位所申报项目的设备应产权明晰,原则上产权应归属申报单位。设备购置合同签订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

  (四)项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纸质资料与电子文档资料同时上报。纸质资料封面格式统一参照附件1,按照申报资料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放在申报资料最后一页,胶印简装,书脊处标明“XX市-XX企业-XX类项目”;申报单位所提供纸质资料要清晰可验,若提供资料不能辨识,造成相应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申报单位通过登陆陕西财政云项目库外网进行线上申报(网址:http://czyxmk.sf.gov.cn,进入2022财年登录后选择“2176010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填报,项目名称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申报项目名称”,上报地区必须选择区县级 。2022年第二批中小技改项目线上填报截止时间2022年8月31日;2023年中小技改项目线上填报截止时间2022年10月31日);县(区)、市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线上审查通过后,提交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线上未进行申报提交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每个法人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2022年第二批中小技改项目单位若2022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申报2023年中小技改项目单位若2023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杜绝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多次申报或拆分申报。

  (六)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财政部门请按照要求时间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上报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申请报告和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至1000万元项目备案文件。严格按规定时间报送,逾期上报不予受理。

 1. 2022年第二批中小技改项目报送时间:请于2022年8月15日前,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上报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2022年第二批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2020、2021年支持项目情况表(附件4,将2020、2021年获支持的企业表格汇总上报)、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附件6),以及申报项目纸质资料(一式5份,其中省财政厅1份);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至1000万元项目备案文件请于2022年9月5日前完成上报。

  2. 2023年中小技改项目: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上报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2023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附件6),以及申报项目纸质资料(一式5份,其中省财政厅1份);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至1000万元项目备案文件请于2022年10月20日前完成上报。

 附件:

  1.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书

  2.更新设备(项目)已投入资金凭证汇总表

  3.申报单位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

  4. 2020、2021年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已支持项目单位情况表

  5.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提纲

  6.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

2022年第二批、2023年中小技改项目申报通知(定)--附件.doc

  各市工信部门咨询电话.docx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5日

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专业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申报项目时相关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盖企业公章)。

  (1)2022年第二批中小技改项目:出具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2022年6月份财务会计报表

  (2)2023年中小技改项目:出具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2022年7月份财务会计报表

  4.更新设备已投入资金凭证汇总表(见附件2)和已投入资金凭证(包括购买设备合同、购买设备发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单等相关手续复印件。进口设备还需提供报关单、海关完税凭证及贸易合同等相关资料)。非标自制类设备,提供设备制造情况说明(包括自制设备所需原材料和相关配套设备清单及数量)、设备构造示意图及原材料等购置发票和清单。

  5. 申报单位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表(见附件3)。

  6.营业收入大于或等于40000万元的企业,需提供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上年度和证明开具日上月末)。

  7. 申报单位所属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真实性核查证明资料。

  8. 其他相关资料(如申报单位获得省级以上部门单位的相关资质认证,取得相关荣誉等)。

  9.申报单位登录信用中国(陕西)网站(http://credit.shaanxi.gov.cn)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10.企业购置的关键、核心或成套设备彩色图片5—8张,并在图片下方标注设备名称。

  11.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二)新建类项目还须提供以下具体资料:

  1.项目备案、土地、规划、环保等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涉及新征土地的,需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意见;项目不涉及新征土地的,提供原有土地证、项目规划文件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评价批复意见或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已投入资金凭证汇总表(可参照附件2制表)。

咨询电话
0911-7092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