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09-21

延政办函〔2026〕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4月24日修订版)》《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机构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延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增事项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4月24日修订版)》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新增“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市级主管部门为市市场监管局,实施机关为“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新增“公证员执业许可”,市级主管部门为市司法局,实施机关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新增“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市级主管部门为市司法局,实施机关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新增“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市级主管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实施机关为“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新增“中医医疗广告审查”,市级主管部门为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机关为“市卫生健康委(受省中医药局委托实施)”。

  二、删除事项

  2.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删去市民政局主管的“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删去市林业局主管的“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4.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删去市城管执法局主管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5.根据《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取消“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市级权限。

  三、调整实施部门事项

  6.根据《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的实施机关作出对应调整。

  7.根据省委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延安市市本级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编办发〔2017〕116号),将“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的实施机关调整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并对设定和实施依据进行调整。

  8.根据我市实际办理情况,将市公安局主管的“犬类准养证核发”的实施机关进一步明确为“县级公安机关”。

  9.根据《陕西省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办理指南(2025年修订版)》中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指南》规定,取消“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县级实施权限。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结合县级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体系,取消“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县级实施权限。

  11.因机构编制调整,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市级实施机关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整为市消防救援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2.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反馈意见,结合实际办理情况,取消“食品生产许可”的县级实施权限。

  四、名称调整事项

  13.根据《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将市司法局主管的“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名称调整为“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

  1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4月24日修订版)》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将市林业局主管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名称调整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15.根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将市城管执法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批准”名称调整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批准”;将“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名称调整为“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动排水、防洪设施批准”。

  五、设定和实施依据调整事项

  16.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清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对“赠送、交换、出售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等49项省级行政机关委托给设区的市、县级行政机关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作出相应调整。

  17.根据《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作出相应调整。

  18.根据市烟草专卖局反馈意见,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依据作出调整。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延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及时调整修订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各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于10月31日前编制完成,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机构。

  此前我市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延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docx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