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产业链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工信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10-08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产业链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工信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财办金[2022]4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全省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链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促进全省制造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金〔2022〕41号),经研究决定,在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设立重点产业链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工信贷)风险补偿金。

 为保障风险补偿工作安全、高效、规范运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陕西省重点产业链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工信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9月29日


 

陕西省重点产业链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工信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精准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决策部署以及《关于进一步提升产业链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1〕15号),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链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信贷”是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在“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设立的子项目。贷款对象为:纳入23条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供应商目录清单的省内中小微企业;经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互荐、共认”的原则,纳入“工信贷”企业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工信贷”业务优先支持合作银行向白名单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上市培育贷款、中期贷款。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确定

第四条 合作银行原则上选择全国性银行在陕省级分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牵头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优先选择:

(一)在重点产业链“一链一行”主办行制度中,积极创新供应链产品及服务,有一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基础的机构;    

(二)在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奖补机制中,服务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小微企业数量大、贷款多、期限长、利率低的机构;

    (三)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服务,建立专项信贷资金、实行快速审批、落实专项优惠利率,金融支持力度大、服务企业效果显著的机构。

    第五条 合作银行与“工信贷”白名单企业自由对接,企业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独立审核、发放贷款,做好企业融资服务,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第三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省工信厅职责:

(一)负责建立“工信贷” 企业白名单,负责“工信贷”风险补偿业务的宣传、推进;

(二)负责遴选合作银行,组织开展对合作银行的“工信贷”业务进行绩效评价。

(三)负责指导并审核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及额度,协调“工信贷”业务开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工信贷”风险补偿金;

(二)会同省工信厅遴选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八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负责按照要求制定“工信贷”专项信贷服务方案、开发专属产品;

(二)负责本系统“工信贷”业务台账跟踪管理,按季度向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报备相关贷款信息、汇总统计,并对报送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工信贷”风险补偿对象为确定的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必须是针对“工信贷”白名单企业出现的不良贷款,且为签订合作协议以后新发放的贷款;

    (二)“工信贷”业务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其中信用贷款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BP,其他贷款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0BP。

    (三)获得“工信贷”业务支持的白名单企业,贷款资金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十条 不良贷款项目和补偿标准:

合作银行开展的“工信贷”业务,贷款本金逾期达90天仍无法收回的,合作银行启动贷款风险补偿追偿程序。对合作银行确认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给予20%―50%的风险补偿。

  (一)对单户企业贷款5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未偿还本金余额50%的风险补偿;

(二)对单户企业贷款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未偿还本金余额40%的风险补偿;

(三)对单户企业贷款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给予未偿还本金余额30%的风险补偿;

(四)对单户企业贷款2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给予未偿还本金余额20%的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工信贷”业务优先支持以下贷款:

    (一)信用贷款。主要是指“工信贷”白名单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无抵押、无担保流动资金贷款。

    (二)上市培育贷款。主要是指银行机构为已与保荐机构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或辅导协议的企业发放的贷款。

    (三)中期贷款。主要是指“工信贷”白名单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上项目、扩大产能投资的项目贷款,原则上贷款期限不超过 3年。

    单户企业在“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下每次只能申请一笔贷款,且不得在其他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子项目下同时申请贷款;已享受过市(县)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不得再申请“工信贷”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补偿程序:

(一)合作银行在“工信贷”白名单企业逾期认定为不良后,按月向托管机构提交“工信贷”风险补偿申请,包括申请报告、《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1)、贷款合同、逾期证明、汇总表等。托管机构会同省工信厅审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和风险补偿建议。

(二)省财政厅审核后通知托管机构拨付“工信贷”风险补偿金,并附《“工信贷”风险补偿通知书》(附件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继续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和风险处置,在追偿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风险补偿资金,并附《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附件3)。

第十四条 “工信贷”业务整体贷款不良率超过4%,将暂停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压降贷款不良率符合标准后,经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研究确定后,重启补偿业务。在贷款投放初期,给予一定容忍度。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工信贷”风险补偿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普惠高效、精准补偿、突出重点、风险分担”的原则。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对“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重点对合作银行中小企业贷款规模、支持中小企业数量、融资成本、审贷效率、不良贷款率、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适时通报。“工信贷”业务的绩效评价结果,是“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不定期对“工信贷”风险补偿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风险补偿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对骗取、挪用贷款或者利用贷款从事其他与经营无关活动的企业,由合作银行中止对其贷款支持,并将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负责解释,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金〔2022〕41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工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表

            2.“工信贷”风险补偿通知书

            3.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