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是评价生态环境状况的重要依据。《规定》已在不久前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副主任李崇翊介绍,《规定》由数智化管控、信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26条内容组成,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据介绍,在确定监管分工方面,《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明晰监管内容方面,规定禁止篡改伪造数据,并列举了具体情形;要求排污单位对受托方开展监测活动进行监督,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信息。《规定》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及个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严惩弄虚作假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是《规定》授权的监管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郝彦伟表示,将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为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和环保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及时了解和研究《规定》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增强监管效能。
围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牛子仲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送资质认定信息;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将违法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记者: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