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增三部地方性法规 废止三部地方性法规
今天(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三部条例。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结合陕西实际,合理确定了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统筹兼顾、绿色低碳、安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
《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人大街道工委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展示、对代表联络站联系服务以及协助上级人大常委会做好代表联络站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的内容。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注重结合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实际,细化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理顺了工会和工会劳动法监督委员会的关系,明确工会的监督主体地位,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做了规定。
同时,废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规定》等三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