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中小企业“引进来”“走出去”支持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09-05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支持中小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提出“新设立一批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进一步发挥合作区对外开放的示范引领作用”。

  自2012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在江苏、广东、安徽、四川、浙江、山东、河南、河北、山西、湖南等地分别推动设立了15个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有效带动了中小企业对外合作,有力促进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暂行办法》指出,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是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有力支撑,实现共同富裕的坚实基础。推进合作区建设发展是实施中小企业国际化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合作区是落实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优化区域开放布局、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具有重要意义。

  有助于完善优质中小企业培育体系。形成“点线面体”结合的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格局,打造覆盖广、专业强、服务优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加快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发挥合作区在对外协同服务、推动内外资源互联互通方面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贸易投资、产业合作等领域对接国际优质资源,密切中外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和投资往来,加快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步伐。

  有助于探索中小企业国际合作新模式。合作区结合自身产业优势和资源禀赋,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探索推动中小企业国际合作的新模式、新路径,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强化精准服务,打造国际化服务业态,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

  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合作区营造良好对外交流合作环境,吸引境外先进技术、资本、人才、服务落地,做优做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打造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

  《暂行办法》提出,申报的合作区应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定位在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功能划分,合作区企业年营业总收入一般不低于100亿元。合作区须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不存在严重失信、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同时,合作区须在发展规划、开放合作水平、创新能力、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管理服务效能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