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12-26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定,聚焦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陕西文化自信自强目标,加快推进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省文化和旅游厅通过专题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规范审核等程序,结合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施行。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2月16日


陕西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惠民利民,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设立、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六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七条 申报和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所在地人民政府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成效明显。

第九条 申请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需经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市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二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拟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正式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七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两年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验收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请组织开展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二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

第二十六条 在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鼓励将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当地城乡规划和设施建设中。

第二十七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保护区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在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开设选修课,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第二十八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组织开展区域内传统工艺相关技能培训,带动就业,助力乡村振兴,帮助群众增收。

第三十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加快文旅融合步伐、加速推进非遗进景区,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二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关高等院校或机构,培养一批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省文化和旅游厅通过省财政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半年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汇报一次阶段性建设情况,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专题听取一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总体工作情况汇报。

第三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不定期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三年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晋升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三十六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省文化和旅游厅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