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金[2022]41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办(局、中心),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及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加快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22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及中央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快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设立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牵头设立,通过政银合作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专项产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形成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的长效机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有效缓解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围绕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加强与人民银行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协同配合,前期重点支持全省23条重点产业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等领域,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第二章 资金来源、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现有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2.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3.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按照“1 +N”模式运作。按支持领域、行业分别设立若干专项资金子项目(以下简称“子项目”)。同一领域、行业原则上设立1个子项目。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项下子项目的设立,可由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也可由省直主管部门及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以下简称“省直部门”)提出需求,商省财政厅共同设立。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部门设立子项目,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支持对象、业务规模、运作方式及绩效考核等。
第九条 省直部门可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子项目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优先从对我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较大的银行中选择。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由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按要求拨付补偿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风险补偿条件、标准与程序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须显著低于同类企业同等条件下的综合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同期LPR+300BP,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
(二)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三)合作银行利用单个子项目发放的贷款不良率超过4%的,暂停使用风险补偿资金,直至不良率达标;
(四)鼓励合作银行通过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简称“秦信融”平台)研发批量化信用贷款产品,确有需要的,可根据子项目特点,适当追加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保险保单、农业活体等抵质押方式,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第十二条 单户企业享受风险分担机制的总贷款额度上限为3000万元,符合条件的贷款形成不良的,风险补偿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偿:
(一)对单户企业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给予不超过贷款余额50%的风险补偿;
(二)对单户企业贷款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给予不超过贷款余额40%的风险补偿;
(三)对单户企业贷款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给予不超过贷款余额30%的风险补偿;
(四)对单户企业贷款2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给予不超过贷款余额20%的风险补偿;
(五)单户企业在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下每次只能申请一笔贷款。
第十三条 子项目支持的贷款发生本金或利息逾期,合作银行应积极追偿,逾期达90天仍无法收回的,可以申请补偿;合作银行未按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贷款不予补偿。合作银行统一汇总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不良贷款,按月向托管机构提交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贷款合同等。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按季度会同省直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开展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省财政厅下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通知,通知托管机构向银行划拨补偿资金,并抄送申请银行。不符合补偿条件的,通知合作银行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作为对合作银行损失的弥补,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发生补偿后,合作银行要继续对贷款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省财政厅职责:
(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相关部门设立子项目,制定子项目实施细则;
(三)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四)组织开展风险补偿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第十七条 省直部门职责:
(一)根据需求提出设立子项目的建议;
(二)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子项目的实施细则,选择子项目合作银行;
(三)负责相关子项目的推进、管理,根据需要建立资金子项目支持对象名录,并动态调整;
(四)会同托管机构对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审;
(五)组织开展对子项目的绩效评价等。
第十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引导合作银行规范使用风险补偿资金;
(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运用再贷款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有力扩大信贷投放。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按照合作协议提供优质信贷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
(二)及时向财政部门、省直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备相关贷款信息;
(三)加强风险控制,防范信贷风险,对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发放的贷款进行台账管理,专项监测不良率;
(四)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追偿、处置不良贷款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职责:
(一)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并按规定报送资金收支、使用情况;
(二)会同省直部门初审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三)负责资金日常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在依法合规、确保安全、满足流动性前提下,对闲置资金进行运作和管理,提高资金收益。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加强风险补偿资金的绩效考核与管理,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合作子项目规模,充分发挥风险补偿资金的撬动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托管机构接受审计、财政及省直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加大对托管机构的绩效考核,每年按风险补偿资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比例提取委托管理费,用于弥补托管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的业务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省财政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