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
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及相关规定,我们对《陕西省省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第三条 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列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审核分市(区)资金预算,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组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落实绩效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将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分解下达至各市(区)财政部门,同时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市(区)财政部门将上级拨付的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安排本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工作,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二)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资金,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保障重点,讲求绩效。加强医疗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重点工作需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七条 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配方法。
1.保障范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对象包括一类救助对象、二类救助对象和三类救助对象,其中: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救助对象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
2.资金分配方法。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救助对象人数,并使用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结余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1)按照中央和省级分配医疗救助资金时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倾斜支持的要求,将资金总额的10%向全省11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某县应分配资金=资金总额×10%×(该县一类救助对象人数/11个县一类救助对象总人数×50%+该县二类救助对象人数/11个县二类救助对象总人数×40%+该县户籍人口数/11个县户籍人口总数×10%)
(2)全省12个市(区)分配资金总额的90%。
某市(区)应分配资金=该市(区)一类救助对象补助资金+该市(区)二类救助对象补助资金+该市(区)三类救助对象补助资金
某市(区)一类救助对象补助资金=资金总额×90%×50%×
某市(区)二类救助对象补助资金=资金总额×90%×40%×
某市(区)三类救助对象补助资金=资金总额×90%×10%×
以上分配公式中的绩效调节系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财力调节系数根据各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结余调节系数根据各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确定。根据国家医保基金年报审核指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合理的可支付月数为3—15个月,结余调节系数取值时,可支付月数在3—15个月范围内,结余调节系数取1;小于3个月,每降1个月(不足1个月按1个月取值),结余调节系数增加0.1;大于15个月时,每增加10个月(不足10个月按照10个月取值),结余调节系数减少0.1。
在确定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时,可根据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二)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分配办法。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考虑救助需求因素,并使用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救助需求因素主要考虑人口数和发病率等。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前下达各市(区)下一年度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数与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90%。省财政厅分别在收到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和省财政批复预算后,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分解下达中央和省级资金,并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
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和本级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区)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基金后,具体使用分别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此前印发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向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资金,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省财政厅报告。各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映。各市(区)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工作。
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别于次年1月底、2月底前向省级相关部门报送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于3月底前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及时将上一年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市(区)应于每年11月之前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全部拨付至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严禁跨年度拨付,确有特殊原因年度未拨入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接受财政部陕西监管局、审计、上级相关部门监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9〕181号)同时废止。
抄送: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财政部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