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民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城乡文明水平,推进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市人大常委会计划于2022年制定《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根据立法程序,为了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现对《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群众予以支持和关心,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2022年8月30日前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电子版发至:YARDFGW@126.COM;
纸质版传真至:0911-7095316或寄送至延安新区为民服务中心5号楼316室;
电话:0911-7095316。
延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职责和管理
第四章 参与和激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民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城乡文明水平,推进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推动、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社会责任】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共产党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本要求】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推进文明建设,塑造和展现新时代延安人的精神风貌。
公民应当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传承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纪、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六条【社会正气】 公民应当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免受损害;
(二)对抢险救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力支持等便利条件;
(三)参加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捐资捐物,用于扶老、助残、纾困、助学、赈灾、优抚和医疗救助、乡村支教等慈善事业;
(五)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第七条【公共秩序文明】 促进公共秩序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公共场合言行举止文明礼貌,不说脏话秽语,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不在街道公共座椅躺卧;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尊重演职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文明喝彩,离席时不遗留垃圾;
(四)爱护公共财产,不侵占、损毁公共设施设备;
(五)爱护园林、绿地,不随意采摘花果,不践踏草坪;
(六)举行广场舞、营销、庆典等活动,不违反环境噪声管理规定,避免影响他人;
(七)遵守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规定,保持安静,不干扰他人;
(八)遇到突发事件,听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九)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公共卫生文明】 促进公共卫生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乱扔废弃物,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保持社交距离;
(三)遵守控烟规定,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四)在规定地点投放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五)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共交通文明】 促进公共交通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跨越隔离设施;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各行其道,不违反规定载客载物,不乱停乱放;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划定地点停放,不占用、不堵塞应急通道、消防通道、人行道、盲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和残障车位;
(四)乘坐公交车依次上下车,不抢占座位,主动为老、弱、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妨碍司机安全驾驶;
(五)驾驶机动车礼让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不违规超车,不加塞抢道,不追逐飙车,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机动车经过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场所门口以及路口、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通过时主动停车让行;
(七)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人用语文明、规范服务,不甩客,不绕道,不乱收费,捡到乘客遗失物品主动交还或者交失物认领中心;
(八)文明出行,乘坐高铁等交通工具不得霸占座位;
(九)其他公共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旅游文明】 促进旅游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革命旧址、英烈塑像和纪念设施,不得有损毁、不雅行为;
(二)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刻画、涂抹、张贴,不违规拍照、录像;
(三)遵守景区、景点、公园管理规定,不攀折树木花草,不污损公共设施,不违规用火;
(四)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市场文明】 促进市场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明码实价,买卖公平,信守承诺,不以次充好、缺斤少两,不虚假宣传,不制假售假;
(二)公示服务标准或者服务承诺制度;
(三)抵制捆绑消费、最低消费等行业陋规;
(四)集市贸易市场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经营规范,并设有管理机构或者投诉电话提示牌;
(五)快递、外卖从业人员爱护呈送的物品,不得有不文明递送行为;
(六)其他市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餐饮文明】 促进餐饮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餐饮经营场所、单位食堂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理性消费、节约用餐;?? ?(二)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不得提供野生动物制作的食物;
(三)提倡顾客聚餐时使用公筷公勺,不强行劝酒,不划拳行令,不高声吆喝;??
(四)其他餐饮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社区文明】 促进社区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违法搭建,不侵占通道、绿地等公共空间;
(二)爱护公用设施设备,不私拉乱接水、电、气、通讯等线路;
(三)装修装饰作业、播放音响、演奏乐器、健身娱乐等活动,遵守噪声防治规定,避免妨碍他人生活;
(四)遵守电动车和共享单车管理规定,不在楼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乱停、乱放和充电;
(五)移风易俗,杜绝天价彩礼,倡导厚养薄葬,文明祭扫;
(六)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七)饲养犬只应当尽到管理义务,携犬出户采取犬链等安全措施,防止危及他人安全,携犬出入电梯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犬只户外粪便,不虐待、遗弃犬只;?
(八)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人员依法、依合同履行职责,负责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绿化、卫生和管护,及时公布物业服务信息,与业主委员会友好合作,为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九)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依法、友善化解矛盾纠纷;
(十)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十一)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家庭文明】 促进家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孝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相互平等、忠诚、尊重、关爱;??
(三)履行未成年人抚养、教育义务,培养子女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生活习惯,不纵容不良行为;??
(四)树立良好家风,勤俭持家,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等,不铺张浪费,不奢侈攀比;
(五)推崇健康生活,抵制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六)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校园文明】 促进校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树立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行为习惯教育养成;??
(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三)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善礼貌,不欺凌他人,不沉迷网络,不吸烟、纹身;??
(四)维护校园安宁,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学秩序,不干扰他人学习;??
(五)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医院文明】 促进医院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精诚医疗,不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二)遵守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依序就诊,不妨碍医疗工作;
(三)医院对需要立即抢救的危重病人、事故伤者,不得拒绝抢救;
(四)其他医院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生态文明】 促进生态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二)积极参加植树造林和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活动;
(三)依法保护地质遗迹;
(四)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网络文明】 促进网络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传播正能量,抵制虚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不传播虚假信息和低级媚俗信息;?
(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抵制谩骂、侮辱、诽谤、恐吓、人肉搜索、恶意诋毁等网络暴力行为;?
(三)尊重他人隐私,不传播他人私密信息;
(四)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重点治理】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文明行为规范的养犬、张贴小广告、“车不让人,人不守规”、违规停车等顽症痼疾,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点问题综合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职责和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部署,确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文明委职责】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文明办职责】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二)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四)指导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
(五)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六)督促相关单位受理和办理有关文明行为的建议、投诉;
(七)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表彰奖励;
(八)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对不文明行为加大曝光力度;
(九)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管理,制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设施与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促使全社会形成文明交通出行的行为习惯;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管理,制止破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生态绿化的行为,整治市容市貌,监督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网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实守信的文明意识,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倡导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推进网络文明建设;
(五)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营的市场环境,制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文明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反食品浪费行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教育、农业农村、城乡建设、民政、商务、文化旅游、科学技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分工协同】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促进文明行为制度规范,按照统一部署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时代文明实践场所】 设置县、乡、村三级新时代文明实践场所,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建立健全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社区居民议事会等群众组织,推动文明新风,革除陋习。
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文明建设宣传阵地。
第二十六条【目标责任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第二十七条【文明引导】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延安精神和革命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应当开展文明行为规范教育,设置文明行为规范提示语、示意引导、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识,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引导公众文明行为。
第二十八条【举报投诉】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向多个部门、组织投诉、举报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组织受理;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交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人大监督】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对城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部门监督】 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管,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
第四章 参与和激励
第三十一条【公众参与】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信息,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网络征询、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并采纳合理可行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二条【社会组织参与】 行业协会参与城乡文明建设,促进行业成员与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提供公共服务,并对行业成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城乡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中介组织参与城乡文明建设工作,在市场准入、监督、公证、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服务。
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捐赠和慈善服务,推动慈善事业与基层治理相结合,帮扶弱势群体,助力公益事业,形成人人关注慈善事业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三条【基层参与】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城乡文明建设工作,承担事务性管理工作,承接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项目,发现、报告辖区内城乡文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处矛盾纠纷,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村民参与相关城乡文明建设活动。
第三十四条【参与保障】 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参与城乡文明建设活动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救助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文体引导】 文艺团体、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图书馆、体育训练中心等应当丰富群众文体活动,组织指导群众性歌咏比赛、书画摄影作品展等,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全民健身活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用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引导文明行为。
第三十六条【奖励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奖励制度。
获得县级以上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第三十七条【礼遇志愿者】 对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者服务建立礼遇制度。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志愿服务组织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志愿服务时,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行为人违法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规定,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乱贴、乱涂或者乱发小广告,违规养犬,不遵守公共交通秩序,随地吐痰、便溺,破坏正常医疗秩序,在公共场所活动造成的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物或者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阻碍执法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通报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第四十条【减免责任情节】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该设施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其他违法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