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发〔202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
现将《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多式联运发展水平,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通知》(交运发〔2015〕10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及评选、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评审通过,并联合发文确定的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
第三条 示范工程实施企业是示范工程的建设运营主体,对示范工程实施承担主体责任,享受相关政策。
前款所称示范工程实施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是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确定的示范工程的牵头企业和联合企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开展示范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及评选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聚焦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有关国家战略,结合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及相关规划、政策任务部署,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印发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总体要求、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工作安排等。
第六条 示范工程应由交通运输(物流)企业独立申报,或联合相关企业共同申报。申报企业均应具有法人资格。两家及以上企业共同申报时,应明确牵头企业和联合企业,并签署联合申报协议。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向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或负责经济运行调节的部门,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交实施方案,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示范工程项目位于多个省份,需要跨省份联合申报的,相关省份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中央管理企业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实施方案。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方案和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一)申报项目条件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
(二)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齐备、有效;
(三)申报项目建设运行是否真实、合规。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实施方案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从方向符合性、技术先进性和实施可行性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工作按照形式审查、条件预审、实地考察、集中评审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综合评审结果进行研究审议,经公示后按程序公布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名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创建期为三年,在创建期内,实施企业应按照申报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开展创建。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牵头企业协调其他实施企业根据任务分工开展相应工作,并按照示范工程相关管理要求开展数据填报、自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项目动态监测和跟踪督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企业定期开展数据填报,并按年度开展自查评估工作,形成《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创建年度工作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示范工程创建情况适时开展工作督导和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确需对示范工程实施内容、考核指标、实施期限、参与企业等进行变更的,实施企业应在示范工程创建期结束前半年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央管理企业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书面变更申请应包括:
(一)变更的内容;
(二)变更的理由;
(三)承诺变更后不影响原定示范效果。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依托综合货运枢纽及集疏运体系建设等政策,强化对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相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工程建设。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和综合货运枢纽及集疏运体系建设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应对符合当地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的示范工程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创建期满申请验收的项目开展验收,验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施企业按照验收要求开展自查评估。经评估后达到验收条件的,向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项目自查评估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须向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验收,经省级部门审核并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给予1年的延续创建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通过材料审核、实地勘察等方式对实施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形成推荐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需延期的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三)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验收。组织专家通过实地勘察、查阅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等形式,开展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意见。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复核,确认验收结果后,联合公布验收合格的示范工程和实施企业名单,并命名“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对于未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验收意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督促相关示范工程限期整改,实施企业须在1年内完成原定创建目标及有关整改工作,并再次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创建资格: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导致示范工程不再满足原定创建目标和示范效果。
第二十条 取消创建资格的示范工程,不再享受示范工程相关政策,不得再以示范工程名义开展工作。
第五章 动态评估
第二十一条 自命名为“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次年开始进入动态评估期,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原则和“三年一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动态评估工作。动态评估期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持续开展跟踪督导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开展年度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动态评估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市级初审、省级审核、部级评估”程序进行(中央管理企业直接进行部级评估)。
(一)企业自评。实施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总结动态评估期工作情况,并于每个动态评估期末年的6月底前,形成自评报告(报告格式参照附件3)报送市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
(二)市级初审。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示范工程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后,于评估期末年的7月底前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三)省级审核。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市级初审后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后,于评估期末年的8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部级评估。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专家评议等形式,形成评估结论。对于动态评估期评估合格的示范工程,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保留其命名;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示范工程,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整改要求通报示范工程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督促相关示范工程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公告取消其称号,不再享受示范工程相关政策,不得再以示范工程名义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方案编制指南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
主要包括示范工程名称、依托通道、联运模式与特点;各参与单位的基本情况,分工协作机制,规模和实力;概述多式联运发展的基础条件、项目建设内容和重点、组织方案、资金投入、计划进度、预期效果(考核目标)。
二、申报项目的基础条件
按照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重点论述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主要包括:1.通道的基础设施和枢纽建设情况、货源基础、设施设备条件;2.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站场(港口)、装备及运载单元情况,近三年的业务规模、经营效益和投资实力等情况,重点是多式联运业务开展情况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3.申报单位在多式联运领域已开展的相关工作和探索实践,已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及执行情况等。
三、申报项目的必要性与示范性论证
围绕示范工程所具备的优势和特点,重点论述选择该示范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与示范性,主要包括:1.开展多式联运所具备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资源优势等;2.与相关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倡议、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的一致性;3.本通道开展多式联运的现状、特点、需求以及技术可行性;4.实施本工程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和创新性论证。
四、申报项目总体思路及建设方案
重点论述开展该项目的总体思路、建设内容、运营组织及工作计划,主要包括:1.示范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设施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改造)等;2.示范项目的多式联运流程和运作方案设计,如转运、衔接等关键环节的运输组织;3.项目各实施企业具体分工、组织方式,以及相应的工作保障机制;4.项目在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信息化等方面的投资估算;5.项目组织与管理方案,包括组织机构、资金筹措、技术支撑、运行监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安排;6.项目进度计划安排等。
五、示范效果预估与考核目标
重点分析项目的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项目结束后的考核指标。
六、配套政策与措施
重点论述为推进项目实施拟出台的支持措施及配套政策情况,本项目实施中能够享受的地方支持政策和补贴资金规模。
附件2
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创建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指南
一、创建工作总体情况
(一)发展现状。概括本年度示范工程多式联运业务发展情况。
(二)主要工作。简述本年度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一)运行总体绩效情况。主要包括: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后多式联运业务规模增长、市场发展情况;多式联运运输效率、运输成本、服务质量变化与提升情况;多式联运货物在途实时监控、安全准时运输等服务提升情况;多式联运对节能减排、促进就业的贡献情况;多式联运企业联盟合作及其对产业链延伸的服务拓展情况等。
(二)基础设施衔接情况。主要包括:多式联运枢纽场站、内陆无水港等建设和运营情况;跨运输方式枢纽设施有效衔接改善情况;港口、物流园区等集疏运条件改善情况等。
(三)技术装备升级情况。主要包括:集装箱、厢式半挂车等多式联运运载单元推广应用情况;用于快速转运的各种装卸、换装设备改造升级情况;铁路集装箱(半挂车)专用平车、公路集装箱拖车、半挂车滚装运输船舶等专用载运工具发展情况;托盘、托板、拖架等集装化装载及搬运设备的应用发展情况;其他作业自动化、设备智能化技术创新应用情况等。
(四)联运模式组织情况。主要包括:多式联运全程运输一体化组织及转运流程优化情况;公铁联运、铁水联运、空陆联运发展情况,高铁快运、双层集装箱运输等新型多式联运组织形式发展情况;冷链、危化品、国内邮件快件等专业化联运发展情况;
(五)信息交互共享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多式联运信息系统与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方式和海关、口岸等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情况;多式联运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展、功能实现和实际运行情况,货物多式联运轨迹全程动态追踪实现情况。
(六)“一单制”发展情况。主要包括:“一次委托、一单到底、一次结算、一次保险、全程负责”的多式联运服务模式推行情况;统一的集装箱多式联运单证创新应用情况;运输方式间货类品名、单证格式、装载交接、安全管理、支付结算等规则体系协调和互认机制创新情况,铁路箱下水、海运箱上铁路等探索情况;多式联运标准制定应用情况。
(七)联运机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促进多式联运发展和优化调整运输结构相关政策制定情况;多式联运经营人培育机制情况;多式联运各方资源整合机制和合作运行情况等。
(八)资金投入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年度投资额、主要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创建工作经验和问题
(一)主要成效与经验。创建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积累的成功经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结合申报方案,提出下一年度的创建目标和可量化指标。
(二)重点工作推进计划。在通道、枢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联运模式创新、装备研发应用、“一单制”发展、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互联、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计划。
(三)资金保障计划。资金投入计划及投融资安排。
附件3
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验收报告编制指南
一、《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创建内容,评估示范期内场站枢纽建设、装备设备配备、信息化建设、示范线路开通、完成联运规模、标准规范制定及应用、支持政策制定出台等方面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深入分析各项任务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针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二、示范工程运行绩效情况
深入分析示范期内,示范工程在示范线路结构合理性、运输组织模式先进性、联运业务可持续性、示范工程可推广性等方面运行情况,并进行评价打分。
三、经验模式总结情况
总结示范期内,示范工程在体制机制、设施建设、组织模式、服务规则、信息互联、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提炼形成可供全国推广复制的典型模式和案例。
四、下一步工作展望
围绕深化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提出推进多式联运发展的后续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