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2-02-0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税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


陕西省税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加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以下简称税费)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和单位)在依法依规开展税费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费协助、信息共享和税费服务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税费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费保障工作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推动构建党政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共治格局。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协同机制,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税费征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税费社会共治。

第六条 省政务大数据局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健全工作制度,为税费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保障。

各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部门。

第二章 税费协助

第七条 对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税费征收协助事项,各部门和单位应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全面给予协助,不得无故拒绝、拖延。

第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税务部门予以协助的,税务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先行推进涉税费高频事项执法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十条 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现税警双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

第三章 税费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税费信息的互联互通、高效共享。对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税费信息的,应当与同级税务部门商定交换方式。

第十三条 税费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管理。税费信息共享目录(见附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应当科学分析、合理利用税费信息,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价值,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和保管税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税费服务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着力构建优质便捷高效的税费服务体系,持续优化提升全省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部门协作,加强宣传,优化服务,推进税费精诚共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服务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限制、剥夺或变相限制、剥夺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税费争议协调机制,畅通救济渠道,及时化解税费争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通过督查督办、检查评估等方式推动税费保障工作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税费保障工作情况,全面反映各部门和单位税费协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个人发现各部门和单位在税费征缴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向税务和其他有权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陕政发〔2015〕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税费信息共享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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