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特约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2修订版)
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22-04-24

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特约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2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和完善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服务资源和功能,鼓励和引导各类优秀服务机构共同为市内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约服务机构是指有服务中小企业意愿且自愿申请加入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服务队伍并经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和授牌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特约服务机构的认定、协调、考核、评价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特约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重新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者,将直接取消特约服务机构资质。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凡满足以下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均可提出申请。

  (一)依法设立且运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比均在60%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20家以上或者年服务中小企业营业收入60万元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5%以上;近一年服务业务稳步发展,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1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第六条 特约服务机构申报时,应按以下顺序整理汇总并装订成册,报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查、认定。

  (一)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第**批特约服务机构申请表表(附件1);

  (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用报告或法人信用报告(复印件);

  (三)提供上年度本单位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四)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上年度服务合同复印件(至少二十家);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附件2)。

  第七条 符合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申报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将申报资料递交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后,由市中小企业中心组织专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认定。

  (一)特约服务机构征集期内,服务机构可直接向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资料。

  (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通过第三方数据库查询、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手段进行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

  (三)对拟认定的特约服务机构名单通过延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平台公众微信号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特约服务机构进行授牌和最终认定,认定文件发布之日起,申报机构即可以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特约服务机构名义对外宣传和开展服务。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通过延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延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公众微信号等平台自媒体和社会媒体对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特约服务机构进行宣传展示和推介。

  第九条 特约服务机构宣传资料加印平台统一标识和特约服务机构字样后,经中心审核后,可在平台公共区域和平台主办的各项活动中展示(政府举办的特殊会议除外)。

  第十条 特约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公益性服务活动时,可申请中心作为活动参与单位,并优先使用平台公共场地和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市平台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公众微信号定期向特约服务机构推送中、省相关政策信息,并选荐优秀特约服务机构申报扶持资金。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特约服务机构需在每季度初7个工作日内向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送上一季度服务数据,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特约服务机构年底报送工作总结情况,分别从服务能力、服务业绩和创新服务三个方面进行考评打分(包括服务企业情况,业务创新情况、服务能力提升情况,开展公益性服务情况、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情况,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主要业绩等)并根据得分结果评定星级。

  第十四条 评定星级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四种,考核得分在85-100分为五星级,75-84分为四星级,65-74分为三星级,64分及以下为二星级,年终在五星级特约服务机构中择优选取2名服务机构推荐成为省优秀特约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在有效期内对已经授牌的特约服务机构,如发现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销特约服务机构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

  (四)星级考评为二星级;

  (五)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六)未在延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开设店铺,或不及时更新服务产品和相关服务内容的。

  (七)未经平台允许,私自使用平台的名义举办活动的;

  第十六条 特约服务机构应遵守服务平台各项管理规定,并且积极参加中心或平台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第十七条 特约服务机构在办公地址、服务方向、法人等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向市中心报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每三年修订一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印发的《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特约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已认定的特约服务机构按新办法执行。


延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