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交通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公共设施管理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日
市政交通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23〕12号)要求,推进我市市政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匹配。根据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和管理能力,合理确认财政事权,确保划分改革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做到权责一致,避免出现权责分离或交叉重叠现象。
(二)推动城乡交通服务均等化。既要进一步缩小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投入差距,又要科学划分事权,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以市场化手段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三)遵循市政交通建设发展规律。总结以前年度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建设发展规律的事项,逐步调整完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政交通建设需求,定期评估执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二、主要内容
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我市市政交通领域城市道路系统、公共交通服务、非机动车与步行交通、交通管理执法、交通安全保障五个方面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城市道路系统
1.市级财政事权
主城区城市快速干道、主干道、次干道、城市支路、背街小巷、桥梁、隧道及其两侧绿化带、路灯照明系统的建设运行,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
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辖区内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巷以及城市快速路、环路、立交桥、隧道等设施,以及道路两侧绿化带的种植与维护、路灯安装与照明系统的建设运行,确认为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宝塔区山体沟道以及下划道路及其两侧绿化带、路灯照明系统的建设运行,确认为宝塔区事权,由宝塔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公共交通服务
1.市级财政事权
全市公共交通线路、站点设置等基础设施的规划;主城区内公交车、出租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站点规划;制定与调整公共交通票价标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
各县(市、区)辖区内公交车、出租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站点、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运营;制定与调整公共交通票价标准,对公共交通企业财政补贴政策,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市与宝塔区、高新区、新区共同事权
主城区公共交通企业财政补贴政策,确认为市级与宝塔区、高新区、新区共同事权,由市级与宝塔区、高新区、新区财政按照相关要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非机动车与步行交通
1.市级财政事权
主城区内自行车道、步行道网络的规划,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
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辖区内自行车道、步行道网络的规划建设与维护;自行车租赁系统(公共自行车或共享单车)的建设和运营监管,确认为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交通管理执法
1.市级财政事权
全市交通组织的规划与研究;主城区交通秩序维护,交通法规宣传与教育,交通信息化建设,交通组织的规划与研究,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
各县(市、区)辖区内交通秩序维护;交通法规宣传与教育;交通信息化建设;交通组织的规划与研究,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五)交通安全保障
1.市级财政事权
主城区内(不含新区)交通信号灯系统、行人过街交通控制设备;防撞护栏、交通隔离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线;灾害天气、重大活动、交通事故等情况下的交通组织与调度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
各县(市、区)、新区辖区内交通信号灯系统、行人过街交通控制设备,防撞护栏、交通隔离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线;灾害天气、重大活动、交通事故等情况下的交通组织与调度,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确认为各县(市、区)、新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新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做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主体责任。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保证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23〕12号)要求,推进我市城乡建设及社区事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落实中央和省级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级关于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我市城乡建设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在城乡建设和社区事务领域的事权范围,确保支出责任与事权划分相适应,避免权责脱节。
(三)强调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和提升生活质量为导向,加大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投入力度,缩小城乡差距。
(四)注重财政资源有效配置。根据项目规模、影响范围、受益群体等,合理确定市、县两级政府在城乡建设和社区事务领域的投入比例,实现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主要内容
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我市城乡建设和社区事务领域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住房与房地产市场管理、乡村建设与发展、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社区事务六个方面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
1.市级财政事权
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规划管理;专项规划;主城区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单元层面详细规划、实施层面详细规划的编制;国土空间土地利用规划图和现状图图件制作、出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
宝塔区范围内(不含主城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实用性村庄规划,确认为宝塔区财政事权,由宝塔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并负责规划的实施管理,以及规划成果的维护、更新与公开。
各县(市、区)(不含宝塔区)、高新区、新区辖区内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及省、市安排的其他专项规划。确认为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并负责规划的实施管理,以及规划成果的维护、更新与公开。
(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市级财政事权
市政府确定实施的主城区(不含新区)重点市政项目(含附属设施)建设、建筑项目(包含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建设及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
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确定实施的市政项目(含附属设施)建设、建筑项目(包含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建设及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确认为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住房与房地产市场管理
1.市级财政事权
全市住房保障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制定,主城区、高新区、新区预售许可、销售管理、网签备案等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事项;市本级、宝塔区土地、房屋、林权、草原、水域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及地役权、抵押权资料的受理、审查、办理、发证等工作,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不动产权属纠纷调查处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
宝塔区、高新区、新区建设及管理的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确认为宝塔区、高新区、新区财政事权,由宝塔区、高新区、新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市、区)建设及管理的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预售许可、销售管理、网签备案等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事项;土地、房屋、林权、草原、水域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及地役权、抵押权资料的受理、审查、办理、发证等工作,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不动产权属纠纷调查处理工作,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乡村建设与发展
县级财政事权
各县(市、区)辖区内实施的乡村振兴示范镇、美丽宜居示范村、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等建设。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
1.市级财政事权
全市城乡建设领域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制定;对跨县(市、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协调、督办和查处;对市区范围内(含高新区、新区)市级审批的城乡建设领域项目违反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
宝塔区辖区内对除市级审批的城乡建设领域项目违反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确认为宝塔区财政事权,由宝塔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市、区)辖区内违反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城乡建设领域内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社区事务
1.市级财政事权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由市级统一组织,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
各县(市、区)辖区内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建设及社区治理有关政策落实,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市、县(市、区)共同事权
城镇社区工作经费、“两委”成员待遇补贴、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经费,确认为市、县(市、区)共同事权,由市、县(市、区)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延市发〔2018〕13号)、《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方案》(延党城组发〔2022〕1号)等政策要求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做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主体责任。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保证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共设施管理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23〕12号)要求,推进我市公共设施管理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简化体制,提高管理效率。聚焦重点领域,分类推进改革,充分尊重市与县(市、区)公共设施管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历史沿革和既定原则,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简化市与县(市、区)投资管理模式,宜市则市、宜县则县,构建“简单、清晰、透明、高效”的公共设施管理体制。
(二)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合理划分事权。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级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划分公共设施管理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三)坚持重心下沉,充分调动县(市、区)积极性。加强市级在公共设施管理领域的监督职责,落实好县(市、区)在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将公共设施管理主体由以市为主逐步转为以县(市、区)为主,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
二、主要内容
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设施管理领域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公共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公园和人造景观;公共设施管理领域执法五个方面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市政公用设施类
1.市级财政事权
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负责管理的主城区城市道路、城市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维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
宝塔区涉及山体沟道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行,确认为宝塔区财政事权,由宝塔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确定实施的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认为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政府明确由宝塔区、高新区、新区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市政公用设施,按规定执行。
3.市与宝塔区、高新区、新区共同事权
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城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运行,确认为市与宝塔区、高新区、新区共同事权,由市级与宝塔区、高新区、新区财政按照相关要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市容环境卫生类
1.市级财政事权
主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的建设和管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和管理;餐厨垃圾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督查考核、统筹调度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
宝塔区、高新区、新区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相关设施建设及维护;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清扫保洁,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等设施的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建设及运行,确认为宝塔区、高新区、新区财政事权,由宝塔区、高新区、新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市、区)(不含宝塔区)辖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的建设和管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和管理;餐厨垃圾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建设及运行;市容环境卫生相关设施建设及维护,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清扫保洁;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等设施的城市容貌管理,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城市绿化类
1.市级财政事权
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园林绿化方面建设及运行管理;主城区园林绿化的养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
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辖区内实施的城市园林绿化方面建设及运行管理,确认为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政府明确由宝塔区、高新区、新区负责的其他园林绿化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按规定执行。
(四)公共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公园和人造景观类
1.市级财政事权
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公共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公园和人造景观类方面建设及运行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县级财政事权
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确定实施的公共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公园和人造景观类方面建设及运行管理,确认为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公共设施管理领域执法方面
1.市级财政事权
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制定;全市范围内跨区域或重大复杂城市管理违法违规案件的协调、督办和查处;主城区、高新区、新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县(市、区)财政事权
宝塔区(不含主城区)及其他县(市、区)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做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主体责任。县(市、区)、高新区、新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保证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其他事项
对尚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事项,按照市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