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秦知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4-12-19

陕财办金〔2024〕4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全省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及相关部署,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体系,完善质押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根据《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金〔2022〕41号),经研究,决定在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设立陕西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秦知贷)风险补偿金。

  为保障风险补偿工作安全、高效、规范运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陕西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秦知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秦知贷”风险补偿申请表

  2.“秦知贷”风险补偿通知书

  3.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12月11日

 

陕西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秦知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和《陕西省推进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工作措施》(陕政办发〔2024〕11号)部署,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体系,完善相关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投放力度,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秦知贷”是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在“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设立的子项目。“秦知贷”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采取单一质押或混合质(抵)押方式,由合作银行在政策期限内对具有一定条件的知识产权企业发放贷款,发生不良后,按规定给予相应的风险补偿。

  第三条“秦知贷”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合作银行开发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挖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缓解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二、合作银行和适用企业

  第四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择优确定“秦知贷”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原则上选择全国性银行在陕省级分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牵头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优先选择:

  (一)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

  (二)针对企业特点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力度较大的银行。

  第五条“秦知贷”适用企业为注册地和纳税地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重点支持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利密集型产业企业,知名商标品牌企业,数据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等。“秦知贷”适用企业名录按照“省市共建、互荐共认”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包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数据知识产权等。

  第六条合作银行与“秦知贷”适用企业自由对接,对于企业贷款申请独立审核。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后,及时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三、补偿对象、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秦知贷”风险补偿对象为确定的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秦知贷”适用企业出现的不良贷款,且为签订政银合作协议以后新发放的质押贷款。

  (二)“秦知贷”业务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单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混合质(抵)押贷款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BP,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获得“秦知贷”业务支持的企业,贷款资金必须用于本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监管机关禁止的用途。

  第八条合作银行开展的“秦知贷”业务,贷款本金逾期达90天仍无法收回的,合作银行启动贷款风险补偿追偿程序。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确认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按以下标准给予风险补偿。

  (一)对单户企业贷款5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未偿还贷款余额50%的风险补偿;

  (二)对单户企业贷款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未偿还贷款余额40%的风险补偿;

  (三)对单户企业贷款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给予未偿还贷款余额30%的风险补偿;

  (四)对单户企业贷款2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给予未偿还贷款余额20%的风险补偿。

  第九条单户企业在“秦知贷”风险补偿资金下每次只能申请一笔贷款,且不得在其他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子项目下同时申请贷款。已享受过市(县)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不得再申请“秦知贷”政策支持。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贷款形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条合作银行开展的“秦知贷”业务,贷款本金逾期达90天仍无法收回的,合作银行启动贷款补偿追偿程序。

  (一)合作银行在“秦知贷”企业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合作银行应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不良贷款,按月向省财政厅确定的托管机构提交“秦知贷”风险补偿申请,包括申请报告、《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1)、贷款合同、质押登记通知书、逾期证明、汇总表等。托管机构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和风险补偿建议。

  (二)省财政厅审核后通知托管机构拨付“秦知贷”风险补偿金,并附《“秦知贷”风险补偿通知书》(附件2)。合作银行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继续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和风险处置,在追偿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风险补偿资金,并附《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附件3)。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秦知贷”业务整体贷款不良率超过4%,将暂停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压降贷款不良率符合标准后,经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研究确定后,重启补偿业务。合作银行应对初贷(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贷款记录)、小贷(低于20万元(含))的质押贷款给予一定容忍度。

  四、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职责:宣传推进“秦知贷”产品和风险补偿政策,编制“秦知贷”适用企业名单;选择合作银行,组织对合作银行“秦知贷”业务开展绩效评价;指导并审核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申请,协调“秦知贷”业务开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职责: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秦知贷”风险补偿金;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制定“秦知贷”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及选择合作银行、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十五条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责:配合建立“秦知贷”企业库;指导、推动、协调合作银行开展“秦知贷”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完善本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奖补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职责:制定“秦知贷”专项服务方案,开发适用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产品,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流程;负责本系统“秦知贷”项目台账管理,指定专人按季报送贷款项目信息、汇总统计,并对报送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加强风险控制和贷后管理,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对“秦知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合作银行的质押贷款规模、支持中小企业数量、融资成本、审贷效率、不良贷款率、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等。“秦知贷”业务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秦知贷”风险补偿资金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不定期对“秦知贷”风险补偿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风险补偿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对发生贷款逾期的企业,暂停其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资格。对违规使用贷款资金、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其适用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金〔2022〕41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随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际情况延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