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交函〔2024〕1564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陕西交控集团、各PPP项目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有关规定,省厅决定对《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陕交发〔2018〕99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部省要求,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省交通运输厅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修订为:陕西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站,简称省交通工程质监站。市质监站修订为:市级质监机构。
《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