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办函〔2024〕2403号
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
为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计划共8项,其中,在国土资源和海洋领域开展“水体中亚硝酸盐的测定”、“海洋生物体中总汞的测定”、“水中砷的测定”、“土壤中硒的测定”、“钨矿石中钨量的测定”5项能力验证项目;在测绘领域开展“管线测量成果”、“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成果”、“手持式激光测距仪”3项能力验证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具体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国家光电测距仪检测中心共同组织实施。(详情见附件)
二、参加对象
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自然资源领域(国土资源、海洋和测绘)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和自然资源系统所属省级测绘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报名参加。
三、实施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细化实施方案,配备足够资源,保障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实施,于2025年1月30日前向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报送本次能力验证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包括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统计数据和评价结果)。
(二)参加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独立完成检验检测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
四、结果运用
(一)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公开发布。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可以简化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鼓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和验证。
(三)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应当参加而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联系方式: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 赵世湖 010-66558404。
附件:2024年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汇总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