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粮农集团、省储备粮管理公司、陕西粮农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省粮食质量安全中心、省军粮供应中心、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部门协同联动,进一步规范粮食收储企业经营活动,督促各类粮食收购主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粮食收购政策,严厉打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种粮农民和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于近期联合开展全省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此次联合监督检查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到2025年3月底结束。
二、检查方式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成联合工作组,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飞行检查”“四不两直”等方式,深入收购一线开展实地检查,并督导调度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市、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形成执法合力,联合对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的粮食经营者(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组织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实现检查无死角、监管无盲区。
三、检查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秋粮收购工作实际,聚焦售粮款支付、质价政策执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收购称重计量等环节,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售粮款支付情况。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做到“一手粮一手钱”,及时支付售粮款;是否存在接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不法行为;对曾经有拖欠农民粮款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条件的粮食经营者,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防范风险隐患。
(二)质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做到按质论价;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损害售粮农民利益等情况。
(三)粮食收购称重计量情况。检查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使用的地磅、容重器、水分仪等计量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准确可靠;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是否存在“地磅作弊”等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坑害农民群众的不法行为等。
(四)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情况。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是否存在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等问题。
(五)其他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检查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是否向收购地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变更;是否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秋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保障种粮农民和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各项要求,突出政治导向、问题导向,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分工。要统筹调配执法资源,精简整合检查事项,各司其职,高效协同,认真组织实施秋粮收购联合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持续释放严的信号,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国家和我省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引导粮食收购主体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充分发挥12315、12325热线“前哨”作用,在收购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坚决维护种粮农民利益和收购市场秩序。
(三)严查违法案件。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工作要求,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立案查处,完善线索移送办理机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特别是对“拖欠农民售粮款”“压级压价”“地磅作弊”等严重坑农害农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姑息。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属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系人(电话):
朱友明 029-87260353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电话):
问江俊 029-86138090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