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5〔2024〕9号)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28日
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增发国债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等。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鼓励设立质量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全过程质量把控监管工作,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检查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等,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评标委员会成员严禁与投标人私下接触,违规透露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科学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原则上一县一标段,难以实现的,最低以镇为单元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散。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七条 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广泛征求所在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县(区、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纳入项目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聚焦粮食产能提升,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优先把关中渭河平原区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优先推进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粮食主产县、粮食规模化经营核心区、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的优先序。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以“一张图”平台为依托,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紧密衔接全省国土利用规划、水网规划、农田灌溉规划,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并定期分析研判,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拟建项目区,组织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对拟建项目区的耕地性质、面积及水资源保障等进行论证,论证可行并经项目区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组织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会同镇村干部、村民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设计人员,共同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勘察设计;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镇村干部、村民代表及有关专家对拟建内容、工程布局等政策合规性、设计合理性、使用便捷性及农民意愿开展现场调查、讨论审核、修改完善,形成初步设计文件,纳入项目库,明确建设优先序,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初步设计编制工作的培训和指导,组织水利、土地、交通、生态环境、耕地质量、财务等方面专家,采用实地考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县级初步设计的编制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必要时,可提前介入县级初步设计审核修改环节开展预审工作。
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批复立项;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及时批复。文件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对市级评审和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区乡镇(街道)、村及群众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负责说明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指标等,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进行举牌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留存影像资料。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派驻项目监理人员并实行生物识别考勤,出勤天数应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承诺、监理合同约定,未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同时做好相关记录。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定期如实向项目法人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建立履职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加强现场监理人员实名制管理,联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监理人员缺勤缺位、不作为、施工和监理日志不规范等现象。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审批主体应加强审查,根据需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终止项目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验收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质量检测等工作,进行项目初验,实现所有工程全覆盖,并形成初验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初验结果负责,并负责组织将验收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报省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竣工验收结果负责。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不低于15%的比例,对当年验收合格项目进行抽查,并对市、县验收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对项目区耕地质量开展实地调查和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及时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涉及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建,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
第六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推动构建受益主体自主化、集体组织网格化、行业机构专业化、保险机构市场化管护的多主体参与、多方式并行、全领域覆盖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体系。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2019)等,持续跟踪监测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第七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采用巡查、抽查、“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支持鼓励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对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要采取约谈、督办、通报、追责等方式加强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阶段信息上图入库填报审核把关,提高报送质量,准确填报开工、建设进展、地理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 鼓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等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引导乡(镇)干部、村组干部、农民群众等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工程质量监督。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质量监督结果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第三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