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实施意见
来源: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年前
陕人社发〔2022〕2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灵活就业已成为促进就业、提高劳动者收入的重要形式,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零工市场作为提供灵活就业岗位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拓宽就业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38号)要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零工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满足劳动者多元化就业需求,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零工市场基础建设

(一)开展零工市场摸排。各地要深入摸排本地区现有零工市场数量、运营状况、存在问题等具体情况及动态变化情况,掌握各类零工市场底数,建立本地区零工市场动态管理名录。零工市场名录信息具体包括:零工市场名称(无正规名称的可以约定俗成或所在地址名称代称)、运营性质(指公共、经营性或自发形成)、详细地址、求职人员规模、主要招聘工种和日均招聘成功人数等。

(二)科学合理布局建设。结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用发展的眼光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零工市场,方便供求对接、集中服务。统筹优化、合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有场地资源,通过整合、改造、新建等方式建设零工市场,市场明显位置统一标识“XX市(县、区)零工市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标准化创业中心可设立零工对接服务专区或分时分区共享场地设施,适应零工对接特点提早服务大厅开放时间,为零工人员与用工主体、职业中介机构当面对接洽谈提供免费场地。对零工人员自发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求职地点,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建筑、搭建必要服务设施、施划标线等方式,就近设立零工服务场所,引导求职招聘双方有序开展对接洽谈,实现零工市场“退路进院”。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零工市场建设向有需求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延伸,打造覆盖全域的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平台。

(三)完善基础设施配置。新建设的零工市场要明确建设、管护、服务保障等责任单位,细化标准、配套设施等内容。优化洽谈交易、遮风避雨、防暑防寒、规范停车、秩序维护等基础功能,配备写字桌台、休息座椅、空调通风、饮水取用、手机充电等便民服务设施设备。落实好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配备测温、消杀等防疫物资设备。暂不具备相关配置功能的零工市场,要逐步完善功能设施,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二、提升零工市场服务能力

(一)强化零工市场信息服务。建立零工求职招聘信息服务制度,将零工信息纳入公共就业信息服务范围,免费向社会提供零工求职招聘信息登记和发布服务。加强零工岗位信息收集,通过办理招聘登记、走访调研企业、对接劳务中介等方式,广泛收集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和阶段性用工等零工需求信息。拓宽零工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利用服务大厅、政务大厅、基层服务平台等线下场所和招聘网站、微信微博、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多渠道、多形式发布零工求职招聘信息。开展零工人员求职登记,准确掌握基本信息、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等情况,提供“一对一”职业指导服务,为有需求的人员进行职业素质测评,制定个性化就业服务方案,提出择业建议并精准匹配提供零工岗位信息。

(二)强化零工快速对接服务。建立零工“即时快招”服务模式,为零工人员与用工主体提供快速发布信息、现场对接洽谈、即时确认结果、当日面试到岗等服务。优化零工快速对接流程手续,简化求职招聘登记表格事项,设立零工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引导分职业(工种、岗位)对接洽谈,完善车辆即停即走引导等服务,方便双方进场快速对接。拓展零工招聘对接形式,在举办行业、企业招聘会中增设零工招聘区或因时因需举办零工专场招聘会,组织流动招工大篷车、定向招聘等活动,促进供需匹配对接。

(三)强化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健全培训项目和培训政策推介服务,通过“秦云就业”微信小程序和陕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接受零工人员培训报名,推送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信息,针对零工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提供符合市场需求、易学易用的培训信息,引导有单位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零工人员参加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培训机构根据零工市场岗位招聘需求,灵活组织开展培训,创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方便零工人员灵活选择,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零工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担保贷款等创业服务。

(四)强化困难零工帮扶服务。建立零工人员分级服务机制,对待工时间长、低收入人口、残疾等大龄和困难零工人员加强就业帮扶,优先组织其与适合的用工主体开展“点对点”对接洽谈,引导用工主体优先招用困难零工人员。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三、完善零工市场运行机制

(一)完善信息化应用支撑。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运用,提升零工信息服务水平。依托全省动态精准就业服务系统,推动建立零工求职登记和用工需求信息库,动态收集更新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信息,实现零工岗位信息省级归集、多点联动、统一发布。通过秦云就业小程序平台灵活就业服务专区,运用移动通信定位、就业大数据运算等技术为服务对象科学建模、精准画像,提供在线匹配对接、应聘报名、结果确认、快速面试到岗等“一网通办”服务。完善共享用工余缺调剂平台,实现“岗位找人”、供求有效对接。通过秦云就业小程序、陕西公共招聘网等平台联网发布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见习、培训等服务信息,推送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就业创业政策解读等信息,制发零工市场“电子地图”,方便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快速查询。

(二)扩大零工服务多元化供给。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兜底服务的公益属性,完善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因地制宜强化零工求职招聘服务,加强信息真实性审核,示范带动零工市场诚信建设。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提供零工市场供需对接服务,拓展职业规划、企业管理、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规定,或公益性岗位开发规定,支持公益性零工市场充实服务队伍,提升服务能效。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组建零工市场志愿服务团队,多渠道开展零工求职招聘对接服务。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资本参与零工市场建设,建设一批公益性质的零工市场,统筹考虑各类资金渠道,保障零工市场建设配套及日常管理运行,支持规范化建设发展。政府支持的零工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要全面落实灵活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等就业创业政策。

(四)开展零工市场动态监测。编制各地提供零工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诚信运营的市场化零工市场等规范运行的零工市场清单,向社会广泛公布地址、运行时间、职业(工种、岗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为供求双方对接提供指引。支持具备一定工作条件和基础的城市开展零工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对零工市场求职人数、招聘岗位等信息进行定期监测分析,建立工作台账,动态更新,及时掌握零工市场供求变化趋势。

四、促进零工市场健康发展

(一)完善零工市场秩序维护。各地要公开零工市场服务制度、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方式,依法监管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黑中介”、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用工主体合理确定招聘条件,规范招聘行为,依法合规用工,落实用人单位用工主体责任。

(二)积极培育零工市场品牌。鼓励各地依托零工市场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支持品牌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务品牌建设的政策文件要求,推荐管理运行规范、效益口碑较好的当地零工市场参加特色劳务品牌建设,创建成功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加强零工市场监管力度。加强零工市场硬件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零工市场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全面开展占路占道等不规范零工市场的集中整治,积极劝导零工人员进入零工市场求职,逐步消除零工占道乱象,确保不影响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不定期开展清理整顿零工市场秩序执法行动,切实推进零工市场制度化管理。加强零工市场治安管理,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行为。排查零工市场周边可能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大周边交通秩序整治,维护道路通行环境。

五、加强零工市场建设组织保障

(一)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零工求职招聘服务作为完善就业服务的重要举措,压实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更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推广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典型经验,选树促进零工人员就业服务标兵,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提升零工市场就业服务整体水平。

(二)强化部门协调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零工市场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和我省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政策措施、公共服务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零工人员的政策知晓度、维权意识和安全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请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本地区零工市场名录并于每年年底前更新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有零工市场名录连同拟参与开展零工市场运行情况监测的城市名单请于2022年9月15前报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