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记者从省工信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认定管理工作,有效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日前省工信厅结合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并印发《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认定的重点是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原有基础上,通过有效方式,实现生产经营管理模式转变、产品升级换代、技术工艺提升等新的发展,并取得良好效益,具有较强推广价值、示范作用明显、符合认定条件的转型升级企业。
省上将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示范企业一经认定公布,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申请复核或重新认定。已认定的示范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复核,符合条件的示范企业称号继续保留,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示范企业称号予以撤销。
示范企业要不断提高转型升级能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和省内中小企业开展协作、合作业务,并能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生产、经营、创新等方面的市场调研和问卷调查,反映企业动态和诉求,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省上将重点支持示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推动示范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进行改造提升;将推动创新要素加快向示范企业集聚,支持示范企业实施和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在示范企业转化应用;抓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等普惠政策的落实,提高转型升级示范效果;将引导支持示范企业到县域工业集中区发展,发挥和利用各级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功能,为示范企业做好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数字化赋能等服务。(记者:沈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