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等九部门印发我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政策制定背景、政策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省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由于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难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不能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其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用工关系复杂、就业质量不高、社会保障不足、劳动者话语权缺失等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事关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根据人社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省政府工作要求,我省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和省委省政府对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紧密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诉求,健全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息、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完善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优化劳动者就业、社保经办、技能培训、工作和生活等保障服务。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按照新业态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用工模式等特点,创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制度机制,分门别类、依法依规指导新业态企业规范用工,持续优化政府监管和服务的方式方法。
三是坚持规范发展。突出发展和规范并重,统筹处理好促进平台企业健康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关系,合理确定平台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责任,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共治共享。稳步推进新业态企业、行业开展集体协商,引导企业关爱劳动者、劳动者关心企业发展,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协商机制,通过协商促进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五是坚持协同治理。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灵活多样,特别是维护“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传统管理模式差别较大的特点,行业主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相互合作、通力协作力度,共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快递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以及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适用本《实施办法》。
五、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依法规范用工,夯实劳动者权益保障主体责任
主要明确了企业的劳动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分工。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区分为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民事关系三类。进一步细化了平台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第二部分:健全保障制度,兜牢劳动者权益保障底线
主要从公平就业、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平台规则算法等7个方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短板。我省《实施办法》明确,由交通、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治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水平
主要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心的就业、社保、技能培训和职称评审、工作和生活服务保障等痛点难点问题,创新方式方法,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明确依托“动态精准就业服务系统”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可直补企业,畅通职称评审通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限制。
第四部分:强化组织协调,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会有效覆盖,拓宽服务范围;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预防化解劳动争议;加大监察力度,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总结我省集体协商工作经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协商予以明确,促进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