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函〔2024〕189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马家堡至泾阳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24〕13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马家堡至泾阳高速公路设立马家堡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马家堡收费站由原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专用高速公路K009+714米处迁移至马家堡至泾阳高速公路K0+900米处,收费站名称不变。
二、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行业标准执行。
三、收费标准及范围:1-4类客车收费标准分别为0.60、1.06、1.36、1.63元/车·公里;1-6类货车及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分别为0.60、1.08、1.74、2.11、2.32、2.45元/车·公里。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执行我省有关优惠和差异化收费政策。
大件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以1类货车收费标准为基数,7轴收费系数为7,7轴以上按每增加一轴增加收费系数1,依此类推,最高至15轴。15轴以上收费系数统一按15轴执行。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缴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均按规定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
四、马家堡至泾阳高速公路收费期限20年,自正式收费之日起算。若国家公路收费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五、陕西交通控股集团要严格执行我省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确保公路安全。
其他事项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