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法规〔2024〕43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依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我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应进必进、分级管理、自主选择的原则在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
三、各市(区)要结合实际修订本地区《目录》,鼓励各类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同时,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深化信息互联共享,着力优化平台服务,推动《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平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
四、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陕发改法规〔2020〕104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1-64〔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