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 惠企政策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及监测工作的通知
主管部门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申报状态
已结束
申报开始时间
2023-6-26
申报截止时间
2023-9
申报对象

1.被评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

2.发展成效特别突出,达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但不超过该县(区)示范农场总数的10%。

奖励额度
受理时间
2023-6-26
企业办事流程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带动作用,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水平,促进我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按照《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陕农发〔2020〕55号)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和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

  (一)申报范围

  1.被评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

  2.发展成效特别突出,达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但不超过该县(区)示范农场总数的10%。

 (二)申报条件

  1.经营管理规范。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经县、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定为示范家庭农场,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未被列入异常状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生产档案健全,生产记录完整。设置购销台账、会计账簿或财务收支记录簿等。

 2.经营规模适度。从事产业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赁期5年以上(流转期限内无转包)。从事种植业,粮油作物耕种面积200亩(含托管)以上。从事果业、蔬菜、茶叶、苗木、花卉等经济作物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肉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蛋禽存栏1万羽以上,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存栏200只以上,奶山羊存栏200只以上。从事经济林经营,规模1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3.经营效益明显。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业等,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40万元以上。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

 4.示范带动作用强。与一般农场相比,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实用新技术开展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质量安全管理,注重品牌建设,利用电商等信息化手段为生产服务,形成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在科技运用、经营模式、管理水平、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

 (三)申报程序

  1.公开申报。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由符合条件的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1),递交详实申报材料。

 2.初审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申请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县级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3.复核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县级推荐申报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市级推荐意见,生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2),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4.评定颁证。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区)推荐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形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意见,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命名为“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

  (一)监测范围

  2022年底以前被评定为省级示范,且在以前年度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资格审定

  监测严格按照《陕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证书作废收回,降为原层级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在申报、审核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2.生产经营水平下降、资不抵债;

  3.经营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4.监测不达标、拒绝参加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5.出现其他严重问题。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三)监测程序

  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自愿填写《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信息表》(附件3)。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示范家庭农场提供的监测表,对辖区内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标准的,填写《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4)。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监测情况形成本县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报告,连同附件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监测情况进行复核并形成本市监测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和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依照评定和监测标准,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严格把关审核,认真填报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材料填报不完整、不准确,未按时上报的,视为放弃参加评定或监测不合格。

  (二)各市县推荐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须在《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中有明确意见和盖章,除市级报送纸质正式文件、监测报告和生成汇总表电子版外,其余申报材料(含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命名文件、家庭农场申报材料)全部以PDF格式于9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三)各市县推荐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须以命名文件和名录系统数据为准。申报示范的家庭农场名称、农场主姓名要和系统录入信息保持一致,并统一规范,严禁出现错别字,以便查找比对。家庭农场规范命名为“××县(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大户)”。

  附件:

  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单汇总表

  3.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信息表

  4.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附件.doc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26日


  (联系人:毛 恒,029-87321844,sxsnfb@163.com)

申报材料
见附件
咨询电话
029-8732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