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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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 申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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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 申报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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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7
- 申报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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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
- 申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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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资助党的十八大以来创作生产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活动;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围绕国家重大纪念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活动;围绕以秦腔为代表的陕西地方戏曲、长安画派、陕北陕南民歌、陕派话剧、陕西民乐等陕西特色文化品牌精心策划的优秀项目。
- 奖励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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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
- 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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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7
- 企业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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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厅直属有关艺术单位,陕西演艺集团,各有关艺术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提升陕西艺术创作生产在全国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将共同面向省内登记注册的艺术创作(演出)团体或相关艺术创作法人组织,征集2023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要求
重点资助党的十八大以来创作生产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活动;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围绕国家重大纪念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活动;围绕以秦腔为代表的陕西地方戏曲、长安画派、陕北陕南民歌、陕派话剧、陕西民乐等陕西特色文化品牌精心策划的优秀项目。
二、资助范围
(一)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的演出、展览等在省外(不含境外)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二)申报传播交流的展演、展览项目,应为具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团体的代表作品。纪念活动、节庆赛事以及艺术家个人作品展演展览等,不予资助。
(三)传播交流推广申报项目,应在获得省级艺术创作专项资金立项资助,并完成立项签约后实施,且能够在2024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三、资助额度和方式
(一)根据申报项目门类、规模、成本预算,同时参考申报主体资金投入情况,核定资助额度,每项目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省级艺术创作资助为配套资助,不超过项目预算和决算的50%。申报项目需要提供已落实专项资金承诺书,已落实资金不低于申报资助总额。
(三)演出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演出补助、运输费、差旅费、学术研讨费和宣传费等;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展出补助、策展费、布(撤)展费、运输费、差旅费、展品制作(装裱、洗印)费、学术研讨费和宣传费等。
(四)对已立项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须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安排,参加相应的公益性活动。
四、申报时间和条件
(一)申报时间:2023年2月27日至3月3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在申报受理期间,提供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二)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21年2月27日前在有关行政机关登记、注册(机关法人不在申报范围内);
2.舞台艺术展演项目申报主体应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单位不能申报;
3.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舞台艺术作品展演项目,应于2023年2月27日前完成创作和首演,并与展演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且落实了部分经费。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作品等展览项目,应于2023年2月27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并与展览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4.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已获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立项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在该项目未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结项验收前,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传播交流资助项目。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遵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由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并统一汇总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艺术单位、省直部门所属文艺院团、省属企业和高校直接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申报项目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仅供项目评审使用,且不退还,请各申报主体自留底稿。
六、申报材料
(一)《陕西省2023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申报表》。
(二)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申报舞台展演资助项目的,提供项目申报主体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省直部门所属文艺院团、省属企业和高校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辅助材料:须提供详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与承接展演展览方或合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的资金证明、落实专项资金承诺书;展演项目应提供完整的视频文件,展览项目须提供全部作品的电子版照片、展品目录(作者、作品名、作品尺寸)。
七、申报材料格式
(一)文字申报材料要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寸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
(二)图片和音频、视频等申报材料要统一制作成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报送,图片文件的格式为jpg或PNG,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三)以上所有纸质项目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电子文件存放在1个U盘中一并报送。
八、有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立项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与申报主体签订《陕西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议书》。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4年2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逾期按相关办法做终止处理。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协调各合作方认真实施,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主体如有以下情形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实施主体、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协议书》的约定条款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协议书》等行为;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五)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陕西省财政厅艺术创作资助项目”。
(六)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七)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 吉蕾
联系方式:157 1918 0557
收件地址:陕西省艺术研究院(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4号)
收件人: 周昊 139 9193 5438
甘婧 159 2930 6491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2月3日
-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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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西省2023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申报表》。
(二)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申报舞台展演资助项目的,提供项目申报主体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省直部门所属文艺院团、省属企业和高校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辅助材料:须提供详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与承接展演展览方或合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的资金证明、落实专项资金承诺书;展演项目应提供完整的视频文件,展览项目须提供全部作品的电子版照片、展品目录(作者、作品名、作品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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