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 惠企政策
关于推荐申报2022年度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主管部门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申报状态
已结束
申报开始时间
2022-6-23
申报截止时间
2022-7-20
奖励额度
受理时间
2022-6-23
企业办事流程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中小企业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调动各类服务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29号)和《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陕中企规发〔2017〕139号,以下简称《陕西省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现就申报2022年度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一)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严格按照《国家管理办法》标准,从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择优推荐。(2022年全省推荐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8家)

  (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国软件名城、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可推荐本城市(区域)1家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个条件的城市或区域只可推荐1家),上报省工信厅。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直接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

  (三)根据《国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平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对推荐平台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国家级示范平台表上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用填写推荐意见)

  (五)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文件请于7月6日前报省工信厅。《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在《国家管理办法》附件中自行下载)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报送省工信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六)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交纸质资料如下:

  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7.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申报的数量:西安市不超过10个,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不超过6个,铜川市、商洛市不超过4个,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不超过2个,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院所、有关商会协会、省级部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之前(含2019年)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三)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对推荐平台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四)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文件请于7月20日前报省工信厅。《推荐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在《管理办法》附件中自行下载)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省工信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交纸质资料如下:

  1.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4.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5.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6.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装订成册,首页为申请报告第一页,不另加封面,A4纸双面印刷,按照申报资料顺序编制目录,连续编写页码,胶印简装,书脊处标明“2022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服务平台申报资料-XX区-XX单位”、“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服务平台申报资料-XX区-XX单位”,申请报告首页须加盖企业公章。申报单位所提供纸质资料要清晰可验,若提供资料不能辨识,造成相应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联系电话:029-63916821 63916810

  电子邮箱:zxqyfwc029@163.com

  邮寄地址:西安市新城区陕西省政府前大楼4-058室(邮寄请用EMS)


  附件:1.推荐2022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2.推荐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附件下载1-2.zip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下载.xls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附件.zip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3日

申报材料

一、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7.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4.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5.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6.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咨询电话
029-63916821 63916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