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 惠企政策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主管部门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申报状态
已结束
申报开始时间
2022-5-23
申报截止时间
2022-6-13
奖励额度
受理时间
2022-5-23
企业办事流程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2〕5号)要求,现就我省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申报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

农业农村部要求我省推荐申报国家示范社75家(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4家(由各市区结合当地省级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情况推荐)。各市(区)申报国家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对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并承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申报材料(附件6、7)。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核查行政处罚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况,金融监管部门对是否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作出复核),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申报国家示范社情况说明(附件4)中写明申报主体是否已作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6月7日前,将申报汇总表报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处初审。6月13日前通过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完成申报填报并在线提交。同时将以下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处。

(一)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

(二)已征求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3)、《**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情况说明》(详见附件4)。附件2—4的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步提交。

(四)《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各市(区)要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严禁超报。

(三)未履行规定程序,未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不得推荐。

(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认与原件一致后,加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机构)印章。系统数据要求区县、地市用户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逐级审核。

(五)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附件:

   1.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2.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3.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4. **市(区)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

    5.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格式)

    6.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

    7.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单位情况表

    8.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附件.docx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23日

(联系人:毛  恒   029-87321844    sxsnfb@163.com)

申报材料
见附件
咨询电话
029-8732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