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陕西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1-09-15

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汉中、安康、商洛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

  2021年,我省蓝田等11县(市、区)成为第八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陕西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组织辖区内2021年示范县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制度,全力推动项目实施各项工作。

 

  附件:陕西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名单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9月7日

 

陕西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提升农村电商应用水平为重点,线上线下融合为抓手,健全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县域商业体系转型升级,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培育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渠道,促进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双提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农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政府优化政策供给、提升服务和治理水平,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聚焦短板,巩固提升。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市场倾斜,补齐流通短板。统筹衔接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现有资源,拓展提升服务功能,推动农村流通设施和服务融入现代流通体系。

  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尊重乡土文化特点和农产品生产流通规律,挖掘产业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分层分类,鼓励地方立足区域实际,大胆开拓创新。

  加强统筹,抓好落实。切实落实示范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体系,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加强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政策落地、农村受益。

 三、工作目标

  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健全农村商贸流通体系,降低物流成本,促进农村消费,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具体实现:

  1.电子商务服务覆盖50%以上的行政村,为“十四五”末实现有条件的行政村快递服务全覆盖奠定基础;

  2.培训转化率(创业就业人数/参训人数)达到1%以上;

  3.促进农民收入提高5%以上;

  4.农村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速10%以上,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速20%以上,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整体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建设和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快递物流站点,提高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辐射周边乡村。支持邮政、快递、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发展农村物流共同配送,在整合县域电商快递基础上,搭载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推动物流统仓共配,降低物流成本。

  (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立足农副、手工、民俗、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统筹加工、包装、品控、营销、金融、物流等服务,加强品牌培育和标准建设,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整合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农村电商站点代买代卖、小额存取、信息咨询、劳务中介等便民服务功能,鼓励多站合一、服务共享,增强便民综合服务能力。

  (三)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邮政、供销、农村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升级,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有实力的电商、快递和连锁流通企业向农村下沉供应链,为农村中小企业和零售网点等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弥补农村市场缺位和基础短板,打造适应本地消费需求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四)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依托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等,完善产品包装、摄影美工、直播带货、网店运营等课程,加强对具备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合作社社员等的实操技能培训。注重培训后续跟踪服务,提高创业就业转化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示范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政策协同力度,推进政策落地。各示范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县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加强政策设计,健全管理制度,全面推动项目实施。各县要探索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打造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扩大农村消费的新样板。

  (二)健全责任监督机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衔接指导,各示范县人民政府要制订科学、详尽的实施方案,做好顶层设计,合理区分项目板块,明确具体目标、建设内容和时间进度,建立项目台账制度,按期高效推动项目落实。鼓励各市优先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整合各方政策和社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积极推动政策创新,围绕财政、金融、土地、收费等出台扶持政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经济社会效益、项目长久运行和财政资金安全。

  (三)做好信息公开。省商务厅在厅门户网站“陕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中公示各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制度、示范工作进展等信息和监督举报电话。各示范县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全面、集中地公开综合示范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监督举报渠道等信息。

  (四)强化工作指导。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建立日常服务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各示范县要依法依规竞争性选择承办单位,加强对承办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考核,坚持项目建设和后期运营、助农增收并重,合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如实记录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提供服务和网销产品情况。各示范县要积极引入纪检、审计等力量,增加财评、监理等环节。二次支持县要加强资金、物流、品牌等资源整合,不断提高农村电商的产业化、规模化和可持续发展水平,避免重复建设。

  (五)及时报送信息和总结宣传。示范县要督促项目承办单位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及时、准确填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在协议中明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承办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项目有关交易和活动信息,未按要求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予验收,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相关信息。加快推进智慧乡村服务应用,加强农村电商、产品、消费等数据处理和应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正向舆论氛围,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群众积极参与,不断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和农村商贸流通的社会参与度。及时总结前期工作实施成效,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增强综合示范辐射效应。

  (六)开展绩效评价。省商务厅牵头制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于2023年一季度开展综合示范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各示范县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示范县按照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过程管理规范,节点任务如期完成,实现项目预期效果。

 

陕西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推动示范工作取得实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和陕西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预算安排。

  第三条 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和组织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商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

  (一)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三)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四)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

  第六条 各示范县可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所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有从事相关业务的经验和人才资源,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各示范县根据省级相关部门文件要求,结合项目实施方案,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进度和标准等。

  第十条 各示范县资金管理办法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并组织施行。

  第十一条 各示范县资金管理办法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二条 各示范县要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支持。应避免支持项目与中央基建投资项目重复。

  第十三条 各示范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对以前年度已统一收回的示范资金,原则上应统筹用于支持农村流通领域建设。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对资金绩效负总责,市级财政、商务、乡村振兴部门配合做好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县级财政、商务、乡村振兴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县和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专账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牵头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于项目实施一年半后对各示范县进行绩效评价。市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对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外,还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陕西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省2021年获批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县。

  第三条 各设区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各示范县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落实制度规定,保证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和实施进度。

  第四条 各示范县人民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省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印发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五条 各示范县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启动招标程序,确定项目承办单位,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及其承办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各示范县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

  第七条 各示范县所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经市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核定后,报省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实施中如有调整,应正式行文说明理由并再次备案。

  第八条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督促各示范县加强信息报送。各示范县人民政府应在本级政府官方网站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综合示范实施方案、资金项目等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对接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按要求提交交易和活动信息,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

  第九条 各示范县人民政府应提供项目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示各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各示范县要加强示范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第四章 项目阶段任务的验收

  第十一条 各示范县按照全省和本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阶段任务的验收办法。

  第十二条 各示范县应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明确验收职责,开展项目阶段任务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阶段任务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当地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示范县政府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组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工作材料原件、相关数据等。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完成后应出具验收意见书并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的验收材料及各项目验收意见书由示范县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示范县应及时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启动之初,各示范县可根据项目特点向承办单位预拨部分资金,预拨资金最多不超过总额度的50%,待项目如期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七条 各示范县应在项目实施一年半时间内完成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所有项目的验收结论、本地主要做法、工作亮点、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逐级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省、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示范县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推动示范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检查督促,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对带有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报省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