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创新智库管理办法
来源: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2年前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智力资源,健全完善全市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制度和智库服务体系,奋力谱写西安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推进丝路科创中心建设,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西安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办发〔2017〕5号)等有关精神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的科技创新智库(以下简称智库),是指为全市科技创新工作提供高质量智力支持的咨询服务机构,能为各级政府和组织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服务,持续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和现实性重大问题研究,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的高水平人才队伍。

  二、申报认定

  第三条 智库由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以下称“依托单位”)内符合条件的研究团队申报,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审核认定,由市科技局和智库依托单位共建。

  第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战略编制、创新能力提升、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科创品牌推广提升等智库类型和研究方向。智库具体研究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调整,每个智库突出研究方向和特长,形成定位清晰、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西安市科技创新智库群。

  第五条 申报团队的依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西安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研究能力及良好的工作环境;综合型研究机构(一般指重点高校)所属的二级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有研究能力的,也可以作为依托单位。

  2.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相应的基础条件,具有长期稳定的研究经费。

  第六条 申报科技创新智库的人才团队需满足的条件

  1.智库负责人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近三年内主持承担过科技创新咨询工作且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及以上单位采用,能提交证明材料,智库负责人必须是依托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2.智库首席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近五年内主持承担过与智库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部委级以上课题研究工作;近五年内主持获得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工程);近五年内主持获得与本人主要研究方向相符的国家级奖励。首席专家也可由符合条件的智库负责人兼任。

  3.支持联合研究创新,智库团队可由依托单位人员和外单位在本研究领域的优秀人才组成,但外单位人员占比不超过40%。

  4.智库核心成员须具有该领域较强的专业背景,对所在学科领域的现状和发展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有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精神。核心成员只能在有效期内的某一智库任职,不得在不同智库交叉任职。

  5.智库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6人,不多于15人。核心成员限定5人(包含智库负责人和首席专家),至少有3人为依托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三、运营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智库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智库的征集、认定、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智库依托单位负责智库日常管理,保障智库良好的科研环境和配套经费支持。对承担的研究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有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管理。

  第九条 智库建设管理由智库负责人主要负责,包括智库内部制度建立、团队管理、课题研究、会议组织等,首席专家做好咨询服务保障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条 申报团队经申报、评选、公示且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文确认为西安市科技创新智库,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为入选智库授牌“西安市科技创新智库”。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智库权利

  1.市科技局为智库授牌,并公示宣传。

  2.受邀参加相关领域论坛峰会、专题研讨等学术交流活动。

  3.定向申报西安市软科学重点项目。

  4.智库成员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5.在完成基本研究任务的基础上,智库可面向需求服务对象以“西安市科技创新智库”名义开展研究咨询等服务,收取相应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智库义务

  1.承担西安市软科学重点项目的智库,按项目合同提交三份研究成果(一份主报告,两份子报告),其他智库根据自身研究方向,每年提交一篇研究成果。

  2.协助科技管理部门邀请行业知名专家参加评审和咨询等服务。

  3.为科技管理部门提供日常咨询、调查研究、统计梳理、数据分析等服务。

  4.智库专家受邀参加各类科技评审咨询活动并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五、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智库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度动态考评,三年终期验收”的监督考核机制。

  第十四条 智库每年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智库建设运营情况报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根据研究成果、应用效果等,对智库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智库在年度建设运营情况报告中,可对团队成员进行调整,新增录入的核心成员需要提供职称、在职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智库在有效期内,承担两次以上西安市软科学重点项目且评价为优秀的,在下一轮申报时直接续任。

  第十七条 智库在有效期内不履行义务,三年内(含核心成员以个人名义)未承担市级及以上社会科学类项目研究的,在下一轮申报时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智库建设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在检查和考评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理。

  1.依托单位支持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的政策措施及经费落实不到位。

  2.未按项目合同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3.不提交年度研究成果,或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建设运营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直接取消智库资格。

  1.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2.研究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编造、谎报数据等。

  3.擅自以智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4.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5.承担西安市软科学重点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自身工作需要,委托智库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时,按照有关程序“一事一议”确定。

  六、成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由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的智库研究成果为市科技局和依托单位共有,智库及成员具有成果署名权。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加强对智库研究成果的推广宣传,抄送相关单位和组织参考借鉴,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西安市科技创新智库建设方案》(市科发〔2019〕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