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财政局、工信主管部门,韩城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为进一步发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省中小企业以及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企〔2016〕41号)、《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陕财办资〔2019〕158号)进行了整合修订,制定了《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2月31日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以及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小企业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性和用途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的整合统筹使用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搭建承载企业创业创新与集聚集群发展载体(平台)、完善企业服务与融资服务体系、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市场主体培育成长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资金。
专项资金旨在支持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升中小企业以及民营经济活力,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遵循绩效优先、创新引领、突出重点、市场导向、统筹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绩效优先。强化“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谁支出、谁负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施专项资金和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将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效,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创新引领。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采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企业技术与装备水平,推进创新绿色安全发展。
(三)突出重点。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产品开发和品牌培育,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重点优势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做大做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完善承载集聚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载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市场主体培育发展。
(四)市场导向。以专项资金为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等投资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五)统筹使用。充分考虑地方资源禀赋,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小企业和优势产业发展,支持欠发达地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发展中小企业以及民营经济。
(六)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申报程序,实行专款专用、第三方评估,公开接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安全高效。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陕西省财政云项目库中组织征集、审核评审和推荐报送项目;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安排计划,制定印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征集申报与审核评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向财政部门报送评价结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加强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按照预算一体化管理要求,在陕西省财政云项目库中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评审和储备;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
市县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工作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和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
专项资金需要用于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或奖励事项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按职能分工管理,必要时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在本省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小企业,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支持符合我省有关规定的服务机构或单位。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支持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产业链整合和配套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淘汰老旧设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提高装备水平和推动设备更新;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升级,推进智能化改造;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
(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和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引领创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新产品开发,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应用加速产品升级换代和提升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隐形冠军企业,支持隐形冠军企业的认定奖励和创新能力提升。
(三)中小企业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新三板”“双创板”挂牌企业,对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新进入“新三板”“双创板”挂牌企业给予奖励;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质增效、线上服务能力提升和创业创新服务业务开展;支持中小企业人才培训、人才招聘引进等服务业务开展;支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举办“创客陕西”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
(四)中小企业集群化集约化发展和项目落地建设奖补。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特色产业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载体(平台)建设。支持从外地招商引资中小企业项目和本地中小企业实施的新建项目。
(五)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和上云上平台上网。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奖补、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等业务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使用公有云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和中小企业推广应用。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以及民营经济发展等支持事项。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相关专项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补奖励、股权投入、政府购买服务、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性质选择不同的支持方式。
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技术创新项目,支持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建的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奖励1000万元。
中小企业市场主体培育成长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奖励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新进入“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支持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园区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项目,支持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项目,奖励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项目落地建设奖补,支持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创客陕西”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项目,根据当年创客大赛规模情况给予适当额度支持。
股权投入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9号)执行。
第七条 分配方法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法分配。应根据资金使用领域和项目特性科学、公正、合理地确定资金分配方法。资金分配必须从陕西省财政云项目库中选取项目。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审定、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因素法是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并赋予相应的权重或标准分配资金,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主要选取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或标准,各权重加和为100%。确需调整因素或者权重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以适当的形式进行调整。对下转移支付应主要通过因素法分配。
项目法是根据相关规划、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给特定项目分配资金,要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事项;明确项目审核和决定主体及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方式方法(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通过发布公告、项目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预算下达
第八条 申报审核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政策导向和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年度工作重点任务,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项目单位按照自愿申请和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所属县区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向所在地县区两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
市县两级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完善和规范项目申报审核及推荐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项目申报,逐级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区)两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将申报项目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
项目申报必须同时通过陕西省财政云项目库管理系统申报,按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资料,各级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评审,财政部门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本级项目库储备项目。向上级报送专项资金项目,由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从本级项目库储备项目中选取项目报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征集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
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各市、县两级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组织推荐,按程序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核;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政策目标和测算系数测算分配到各市(区),各市(区)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级预算控制和本级当年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际需求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各市(区)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九条 项目公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项目评审结果、资金预算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从省级项目库储备项目中选取确定拟支持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用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测算分配给各市(区)的资金,各市(区)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也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审批的具体项目情况进行公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省财政厅应通过陕西省财政云项目库管理系统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预算编制和批复下达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省级项目库储备项目中选取拟支持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专项资金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下达预算。
经审定的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预算经审查批准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市县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要求,抓好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资金计划落实。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专项奖励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对当年未能按项目用途使用资金和按期实施的项目,应避免资金沉淀,及时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结余结转资金处理
财政部门应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对于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预算的,省财政厅可根据逾期长短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对于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额预算,收回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对已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由财政部门约谈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县;6个月以上仍未形成支出的,财政部门会同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
各级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项目申报时,要将预算绩效目标作为必要条件,没有绩效目标的不得入库。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对项目单位承担的项目进展、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管理,纠正执行偏差;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逐级向市县两级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县两级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事后奖补奖励类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由各县(区)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项目推荐实地核验时一并实施,次年2月底前将项目验收情况报送市(区)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次年3月底前各市(区)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市(区)项目验收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适时对市(区)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项目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或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核实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内容或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备查。各级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材料以备核查,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绩效管理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各级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评审项目时,应对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进行评审。各级财政部门在下达项目预算时,应同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各市(区)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认真做好总结和年度绩效自评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将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自评,于次年4月底前将绩效自评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馈评价结果,督促问题整改,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专项资金绩效显著和投资增长较快、非公经济占比提升较快的市(区),适当提高该市(区)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对低效无效的,削减或取消专项资金安排额度。
第十五条 清理退出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专项资金清理退出机制,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评估和清理,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撤销专项、调整规模、整合资金、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全部收回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不再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省财政支持相关市县的资金下年度相应调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2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 4日。《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企〔2016〕41号)、《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陕财办资〔2019〕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