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延安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延安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四)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可以提取;
(六)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的,职工可以提取;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提取;
(八)出境定居的,职工可以提取;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提供虚假提取资料的;
(三)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所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偿还发生逾期的;
(四)存在其他不予提取情形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申请时限
第五条 属于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五)、(七)、(八)、(九)项的,账户封存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属于第(六) 项的账户自封存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 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1个月的缴存金额。
第七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房屋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申请,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房屋实际支出。
第八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取得相关费用票据之日起,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第九条 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业务时提取人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购房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累计还款本息金额合计。
第十条 偿还延安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申请人可以使用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简称:冲还贷)。采用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的贷款,不得办理冲还贷。
第十一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从实际租赁之日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年提取额不超过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上限。
第十二条 延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共性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一类银行借记卡。
配偶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
父母、子女提取的,应提供:同户户口簿或其他关系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办理提取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款票据;购买现房的,应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及购房款票据。
第十五条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交易票据。
第十六条 购买法院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交易票据。
第十七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含经济适用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交易票据。
第十八条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制式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购房交易票据。
第十九条 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提供: 立项批复、集资建房花名册、房屋认购协议、集资建房费用票据。
第二十条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建房费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票据。
第二十三条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借款合同、近3个月还款流水。
第二十四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申请人和配偶租住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延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应提供: 购房合同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实际支付费用票据。
第二十六条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提供本人身份有效证件办理提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提供:退休证或相关退休证明。
第二十七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本人住房公积金无法转移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第二十九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三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一条 提取申请人可通过延安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网点、受委托银行网点及线上渠道办理提取。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线下办理提取时应携带相关材料向延安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网点、受委托银行网点申请。在线上办理时按照系统提示操作办理。
第三十三条 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前,缴存单位应为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的,由公积金中心与用工单位核实劳动关系后予以提取。
第三十五条 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当场办结。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本提取细则规定的,应当场一次告知补正事项或作出不予提取答复。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所有提取证明材料全部提供原件,系统扫描后当场退还本人。
第三十七条 采用连带责任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满5年且逾期记录在3次以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不受此限制。保证人可按本细则规定类型申请提取。
第三十八条 在延安公积金中心办理的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和注销账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助司法扣划提取的,法院执行人员应提供:(1)执法工作人员证件;(2)协助执行文书;(3)执行裁定书。
第四十条 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构成骗提行为的,按照《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1年7月1日下发的《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办法》(延市房金发〔2021〕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