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体系,规范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管理,依据《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科技厅制定了《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10月28日
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立足“四个面向”,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陕西省科技创新“十五五”规划,聚焦重大战略产品和工程、关键核心技术和战略前沿技术,力争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不断增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自主可控能力。
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下列原则:
——常态征集,快速响应。常态化征集产业攻关需求,对突发重大技术难题实行“一事一议”快速响应机制,简化咨询论证程序、快速立项。
——问题导向,需求牵引。瞄准未来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主攻方向,着力解决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企业主体,协同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产业发展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实施,支持产学研用金组建创新联合体,以产业落地为核心考核导向。
——多元投入,统筹管理。在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加强省市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多元投入。严格规范财政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管理使用。落实经费包干、预算调剂、负面清单管理,加强评估问效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 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课题,纳入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全流程管理,实现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绩效评价等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条 重大项目原则上要求自筹资金与财政支持资金比例不低于4:1。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重大项目的统筹布局、决策指挥和组织实施。统筹重大项目全周期管理,负责需求征集、可行性论证、实施方案论证、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综合绩效评价,明确行政、技术两条线责任体系和责任人等。
第七条 重大项目推荐单位(动议提出单位)包括省级部门、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科技主管部门、省内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战略科技力量。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专项动议提出、相关参与单位组织、牵头组织专项可行性论证方案及实施方案编制等。
第八条 重大项目主责(牵头)单位主要职责包括:编制重大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方式、资源配置措施、配套保障条件、科技伦理要求、成果转化举措等),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课题)实施,编制报送重大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总结报告等,按程序提出任务、预算、人员调整申请,配合开展项目(课题)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重大项目分别设立行政指挥线和技术指挥线,由行政总指挥和技术总指挥分别领导。行政总指挥原则上由推荐单位(动议提出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全面负责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技术总师由主责单位遴选推荐,负责重大项目技术决策管理。主责单位要组建专项专家组,专项专家组在技术总师领导下开展技术创新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重大项目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机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我省科技、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支持重大项目推荐单位围绕省级重点产业链凝练需求,提出重大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部署实行“可行性方案论证”“实施方案论证”两轮咨询论证决策程序。其中:“可行性论证”重点评估是否紧密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任务部署科学性、专项目标可行性、专项指标先进性、组织实施可行性等。“实施方案论证”重点评估实施方案是否明确核心问题,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举措等。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重大项目主责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编制重大项目指南方向。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实施,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单个专项省级财政支持经费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积极性,推行部门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担单位负责制、首席科学家或技术总师负责制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
第十五条 对各市(区)、部门、战略科技力量等布局的研发任务,经省科技厅综合研判,若确实聚焦我省重大战略需求,符合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可按程序纳入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管理,享受相应政策支持和保障,同时遵守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规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重大项目的协调调度、督导检查、阶段评估、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对项目实施总体绩效负责。推荐单位(动议提出单位)要加强行业领域和优势力量协同攻关,加强政策协调和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负责重大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制定可操作、可评估、可考核的实施方案,严格控制项目进度和风险,对目标实现和组织管理负责。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实行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目标任务、主要研究内容等核心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遇不可抗力确需调整,须报省科技厅审批。其他一般性事项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批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加强重大项目的保密制度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执行期满6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实施方案为依据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突出标志性成果、产业转化实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申请综合绩效评价时,须提交经费决算报告。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课题)须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无法按期完成的,须提前3个月内书面申请延期,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未经批准须按期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超期不到1年的,给予半年整改时间后须重新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超期1年以上的,按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对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终止结题的项目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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