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展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和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成效,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精准挖掘和支持一批成长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应用领域广的初创科技企业,省科技厅制定了《陕西省雏鹰企业培育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实施。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9月1日
陕西省雏鹰企业培育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拓展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和省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成效,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精准挖掘和支持一批成长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应用领域广的初创企业,根据国家和陕西科技创新“十五五”规划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雏鹰企业,是指成立时间短、规模小、成长潜力大,拥有原创性、颠覆性和前沿性科技创新成果,并获得市场或资本初步认可的早期科技型企业。雏鹰企业是科技型企业“登高、升规、晋位、上市”四大工程的基础培育对象。
第三条 坚持“市场发现、政府引导、梯次培育、精准支持”原则,依托创投机构、孵化载体、技术经理人精准挖掘具有高成长潜质的初创期优质企业,通过“股、贷、债、保”联动机制,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创新生态,加速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第四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雏鹰企业培育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配合做好企业遴选推荐、审核评审及服务支持。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五条 培育企业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1.在陕西省境内注册不超过5年。
2.企业员工原则上不超过50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3.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0%,或近两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0%。
4.产业领域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属于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和第六代移动通信等未来产业领域。
5.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 培育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的2项,其中前3项必须满足1项
1.拥有有效期内对主营产品具有核心支撑作用的2项及以上I类知识产权。
2.成果曾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及以上省科学技术奖或二等及以上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
3.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营产品具备行业领先性或实现国产替代。
4.近三年获得创投机构单笔投资不低于300万元,或多笔投资合计不低于500万元(以实际到账为准)。
5.经认定的省级技术经理人直接或通过持股平台、投资机构等合法形式在企业持股。
第三章 培育程序
第七条 入库程序
1.每年发布雏鹰企业培育通知。
2.企业登录“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自主申报。鼓励创投机构、孵化载体和技术经理人推荐优质企业进行申报。
3.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雏鹰企业培育库。
第八条 择优遴选
1.组织专家对入库企业按照领域进行评审。
2.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开展现场考察。
3.结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纳入陕西省重点培育雏鹰企业名单。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支持重点培育雏鹰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熟化验证、应用场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条 强化金融机构协同作用,将入库雏鹰企业定期推送至各有关金融机构。鼓励省科技创新母基金、陕西社保科创基金等加大股权投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专属信贷产品和服务,保险机构用好“秦科保”等强化风险保障,多措并举推动更多金融资源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第十一条 支持入库雏鹰企业用好科技创新券政策,用以为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与科研仪器使用等提供服务。强化省级中试基地的开放共享功能,为入库雏鹰企业规模生产提供科技成果熟化、生产工艺开发等服务。
第十二条 发挥技术经理人桥梁作用,为入库雏鹰企业提供技术交易撮合、应用场景对接、知识产权运营、投融资等全过程长周期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企业承担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将建立长效跟踪机制,持续跟进企业的后续成长,重点培育的雏鹰企业有义务配合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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