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效力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08-26

陕建标发〔2026〕1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厘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效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标准设计)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自愿采用。省厅批准发布的全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标准设计)均适用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混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性质,严禁借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标准设计)出版发行时,应当在标准文本前言部分、归口管理部门信息之前载明:“本标准(标准设计)为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自愿采用。”

  三、经公告废止的地方标准,自废止公告确定的废止之日起不再具备推荐性标准的规范效力。已列入修订计划、新版标准尚未实施的,现行版本继续有效;新版标准正式实施后,原标准同步废止。经公告暂停实施的地方标准,在暂停实施期间不具备推荐性标准的规范效力。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