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饱和水蒸汽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安全监管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08-24

市监特设发〔202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近年来,用于运送饱和水蒸汽的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蒸汽罐车和罐箱)逐步投入使用,对部分饱和水蒸汽生产单位优化经营方式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但是,此类设备在国际、国内均没有成熟的安全使用经验,尤其是饱和水蒸汽介质较为特殊,目前无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及对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我国JT/T 61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等交通运输规范中也未明确介质分类和要求,导致部分企业按照非危险货物运输和储用,运输、停靠等过程缺少安全管控措施。

  相关事故表明,蒸汽罐车和罐箱在超压、碰撞或出现应力腐蚀等老化损伤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罐体破裂,罐内饱和水可能发生闪蒸、爆炸,当量可达数百公斤TNT,将对运输途经及停靠区域周边人员造成严重伤害,对房屋建筑造成损毁,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为加强蒸汽罐车和罐箱安全监管,切实降低安全风险,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管控

  已经签订合同且前期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制造单位可以继续按合同生产。合同未备案的,一律不得生产。

  按照备案合同继续生产的蒸汽罐车和罐箱,一是要严格设计要求。设计时应当采用分析设计方法,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用钢材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540MPa,设计压力≤2.5MPa,设计温度≤225℃。设计计算应当包括装卸、运输过程载荷的疲劳效应分析,并给出设计循环次数允许值和充装过程中压力、温度变化的控制要求,设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0年。二是要有效开展风险评估。对饱和水可能造成的应力腐蚀等损伤进行识别,对闪蒸、爆炸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计算,并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三是要确保产品质量。罐体制造时,A、B类焊接接头应当打磨焊缝至与母材齐平,并进行100%的射线检测或者可记录的超声检测,以及内外表面100%的磁粉检测,不得存在表面裂纹、咬边、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D类焊缝应圆滑过渡;罐体应当进行焊后整体热处理,热处理工艺应当满足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

  二、强化使用管理

  蒸汽罐车和罐箱的使用单位、使用登记机关应当严格落实使用登记要求。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后生产出厂的蒸汽罐车和罐箱,只能由合同上注明的采购方办理使用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对于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蒸汽罐车和罐箱,不得变更使用单位。对于新办理使用登记的蒸汽罐车和罐箱,不得出租使用。

  对于在用蒸汽罐车和罐箱,使用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一是委托原设计单位(原单位不具有或者不再具有分析设计资格的,可委托其他具有分析设计资质的单位)重新核算设备设计使用年限,给定循环次数允许值和充装过程中压力、温度变化的控制要求,核算文件纳入设备档案保存,并严格按照重新核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和循环次数允许值使用,到期立即报废,不得延期使用。二是定期(每周至少1次)对罐内水取样化验,若不符合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锅水水质要求,应当及时更换水或处理至合格,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三是定期(每半年至少1次)自行组织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罐体焊接接头内表面进行100%磁粉检测,发现裂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提前申报定期检验或者报废。四是强化罐体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罐体泄漏或者受压元件出现裂纹的,应当提前申报定期检验或者报废,发现其他问题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有效处置,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三、规范充装许可

  蒸汽罐车和罐箱的充装单位,应当为取得当地规划许可的电厂等饱和水蒸汽生产单位,在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部门应当依据TSG 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其第1、2号修改单[注:条款C3.3.1(4),C3.3.2,C3.3.3(3),C3.4.1(5)、(7)至(12),C3.4.2(5)、(6),C3.5(1)、(3),C3.6.1(2)、(3),C3.6.2除外],严格实施许可工作,许可证载明充装介质类别为“气体”、名称为“饱和水蒸汽”。

  自2026年12月1日起,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一律不得充装饱和水蒸汽。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许可证到期后,应当按照新取证要求进行首次换证。

  四、严格检验把关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蒸汽罐车和罐箱检验工作。合同备案前已完成设计的在制罐体,可以按照原设计继续监检。合同未备案的,一律不得监检。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时,要对罐体焊接接头内表面进行100%磁粉检测。罐体受压元件的裂纹,应当打磨消除;消除裂纹后,若剩余壁厚小于计算厚度的,检验结论判定为“不符合要求”,并向使用登记机关报告,不得作为压力容器继续使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1)罐体受压元件发现裂纹,但打磨消除后剩余壁厚大于或者等于计算厚度;

  (2)罐体A、B类焊接接头存在咬边;

  (3)罐体局部腐蚀深度大于设计规定的腐蚀裕量;

  (4)罐体A、B类焊接接头错边量或棱角度超出产品标准要求;

  (5)未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核算设备设计使用年限。

  五、加强组织保障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通知并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将蒸汽罐车和罐箱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作为重点,纳入年度计划并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联系人:特种设备局 史进 010-82262895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