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2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26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7日
延安市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过错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致使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纠错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坚持权责一致、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当、处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过错责任处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做好过错责任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追究范围:
(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的;
(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承担赔偿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行政协议案件中,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机关签订、履行等环节违法,判决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未依法履行答辩或者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
(六)行政机关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等,导致案件败诉的;
(七)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未落实司法建议书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经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责任追究范围:
(一)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弥补行政相对人损失的;
(四)行政机关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等,导致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纠错的;
(五)拒不落实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未整改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指出问题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导致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纠错的;
(七)经行政复议机关确认需纠错,且存在履职过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败诉或被纠错的行政机关为责任单位;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属于共同被告案件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相关机关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第八条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行政案件承办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及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按照过错程度划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或未依法履职,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放任错误行政行为作出的;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未经审核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
(三)主要领导责任:败诉和被纠错案件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败诉和被纠错的;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纠错后,未督促整改,导致同类案件重复败诉或纠错的。
第九条 责任人岗位变动、退休的,不免除其应承担的过错责任;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引发过错的,持错误意见者承担相应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对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纠错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通报内容抄送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及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四)年度内败诉、被纠错两次以上的,取消该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对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纠错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一般过错(后果较轻、影响较小)
1.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2.责令检查,予以诫勉。
(二)严重过错(后果较重、影响较大)
1.通报批评;
2.离岗法治培训(培训期间考核不合格不得返岗);
3.按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红黄绿”管理规定》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4.取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5.调离行政执法或主管岗位;
6.其他追责方式,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特别严重过错(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1.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政务撤职、开除公职等党纪政务处分;
2.符合辞退等处理条件的,移送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机关或公职人员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3.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收到行政诉讼败诉裁判文书或行政复议纠错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并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行政复议决定复印件;在30日内完成败诉/纠错原因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明确责任对象、过错程度及初步处理意见(不予追责的需说明理由),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交《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及《分析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核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有关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审核时应当听取责任单位、责任人陈述申辩,必要时会同人民法院、组织人事等部门联合审核。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当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送整改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按季度形成追责情况书面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导致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鼓励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部依法纠错,妥善化解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内部纠错后,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出现同类问题导致败诉或纠错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2028年8月7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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