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 2026-07-07

自然资规〔2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统筹建设项目空间保障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战略性矿产压覆审批,科学高效推动矿产资源压覆补偿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衔接与空间统筹

  (一)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分布,衔接已有矿业权设置和矿产资源规划,提前处理开发建设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空间矛盾,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尽量减少压覆矿产资源情形。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源资源富集区内,因与矿业权边界重叠确需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经论证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维护进行合理调整。

  (二)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时,应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上主动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一张图”主动为社会提供压覆查询服务,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

  (三)经科学评估,建设项目占地范围与矿产资源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因勘查选冶等配套工程项目压覆本矿业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不作为压覆矿产资源处理。建设项目实施后,在用地范围内新设置矿业权或新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不视为压覆。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的压覆审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对于已开展压覆区域评估的,不再办理查询及压覆管理手续。

  二、规范压覆审批

  (四)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下列建设项目确需压覆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压覆审批手续。

  1.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2.纳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

  3.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煤炭集中连片区内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涉及压覆自然资源部出让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其他情形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六)申请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样式见附件1),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调查、评估,开展避让和减少压覆论证,编制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涉及有效矿业权的同时提交压覆协议。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样式见附件2)。需要技术审查的,应组织专家评审。

  三、科学高效开展压覆补偿工作

  (七)压覆矿产资源涉及有效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加强协商,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压覆补偿评估,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签署压覆补偿协议或意向书。矿业权人应依法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或注销登记。鼓励矿业权人、建设单位采用先进的勘查开采技术或工程建设技术,避免、减少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影响。压覆补偿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八)压覆补偿范围原则上包括被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等直接损失及利息,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制定补偿指导标准、提供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实践案例库查询服务等方式,为当事人协商提供便利。

  (九)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源资源富集区内,对压覆矿业权且已建设的项目,确需重新选址或改建,可由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给予建设单位必要的合理补偿。

  四、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十)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时,应及时进行压覆查询。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查压覆矿产资源相关内容,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在批复建设用地时告知压覆管理有关要求。

  本通知所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导致已查明矿产资源不能继续勘查开采。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同时废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关于xxx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申请函(样式).docx

  2.关于xxx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函(样式).docx


自然资源部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