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2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以下简称《社会救助法》)已于2026年4月30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社会救助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救助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集中体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颁布施行《社会救助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以学习宣传贯彻《社会救助法》为引领,进一步健全城乡统筹、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功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一)深入学习领会。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将《社会救助法》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党员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联系实际学、带着问题学、深入思考学,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社会救助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不断增强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开展专题培训。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全面覆盖的原则,统筹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对《社会救助法》内容的系统性学习,全面掌握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切实提高培训质效。要注重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培训,突出工作实际需要,围绕权限、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增强培训的实操性和针对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培训向村(社区)延伸,提高其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能力。
(三)加强普法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推动《社会救助法》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加强对《社会救助法》的宣传解读,不断提升群众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注重舆论引导,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法律条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解读和阐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三、扎实推动《社会救助法》贯彻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法》
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实施“十五五”发展规划结合起来,与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结合起来,将社会救助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7月1日《社会救助法》正式施行后相关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配套政策。国务院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结合职责加快制定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救助程序和工作机制。各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为契机,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部门与社会救助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政策,对与《社会救助法》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加强研究论证,及时做好立、改、废各项工作,确保衔接一致。
(三)强化指导督促。各地要通过工作调度、实地调研、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对《社会救助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促进本地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全面规范履职,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工作。要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共同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社会救助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
民 政 部
教 育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国家医保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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