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26〕46号
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宝塔区政府,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切实改善市民出行环境,坚持“质量保证、工期最短、扰民最少”的原则,避免出现因重复开挖导致城市道路“拉链”现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开挖、占用城区道路年度计划及资料申报制
1.各管网、杆线(包括市政道路、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污水、自来水、天然气、通讯等,下同)产权单位应在市发改委下达当年城区项目建设计划并确定施工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和市政施工单位进行实地勘查,依据城区项目建设计划统筹安排道路开挖计划,制定科学施工方案,以正式文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按程序在政府官方网站、平台进行公示,未列入公示的项目(应急抢修项目除外) 一律不得开挖建设。
2.有关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开挖、占用城区道路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开挖、占用道路申请书;
(2)项目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开工前期审批手续(个人申请无需提供);
(3)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基本信息;
(4)有效的规划管位红线、施工图纸及完整的施工、道路恢复方案;
(5)原有地下管线、构筑物的安全监护与应急处置方案;
(6)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
3.严禁在城区满面开花施工建设,应先从人流、车流少的非商业主街道开始逐条、逐段实施。涉及车流、人流集中的商业、学校、医院等区域,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最短时间、最优方案、最大施工力量、最快施工进度、最小影响通行的原则组织建设,干完一处再转向另一处,同时与交警部门加强配合联动,确保施工区域交通有序顺畅。
4.组织施工要做到按量计日、日结日清,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工作效率,加快建设速度。遇有节假日或重大活动,禁止在人流、车流集中区域形成围挡,如已形成围挡,要在放假前或重大活动举行前进行拆除并恢复道路通行,待假日或重大活动结束后再进行施工,最大限度减少对市民出行和车辆通行影响。
二、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公示制度
1.在开挖占用施工现场,必须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
(2)施工工期、原由及承诺;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
(4)行政许可影印件、监督部门及举报电话;
(5)安全警示、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承诺。
2.施工长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工地,应设置至少一块公示牌;施工长度大于50米的工地,每50米应增设一块公示牌;分段施工的工地,应按段分别设置公示牌。
三、严格开挖、占用城区道路项目围挡设置标准
1.在开挖、占用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进行围挡,设置围挡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围挡外立面需设置文明城市创建等公益宣传。
2.临时围挡(抢修和临时维护),应采用高度为1至1.2米的制式围挡板,每隔2米设深灰色钢立柱,形成L型或倒T型直接固定于地面。
3.短期设置的施工围挡(一年内),应采用高度为1.6至1.8米的制式围挡板,每隔2米设深灰色钢立柱。
4.长期设置的施工围挡(一年以上),应采用高度为2.2至 2.5米浆砌景观墙,原则上以白色或浅灰色为主,也可结合区域文化特点设置统一颜色的景观墙。
四、规范开挖、占用城区道路施工现场管理
1.开挖、占用城区道路前,产权单位联合市城管执法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拟开挖道路施工截面、开挖尺寸、围挡设置等方面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对开挖、占用城区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应提前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
2.严禁擅自开挖或超时、超面积开挖城市道路,以及在围挡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产权单位联合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补办手续或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各管网、杆线产权单位要联合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对城区内开挖占用现场的日常巡查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责令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围挡建设的,对其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完成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其发放停工通知书并进行公开曝光,待整改达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4.施工完毕后,由开挖单位或个人向产权单位和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经验收达标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开挖恢复质保期为一年,占用道路恢复质保期为六个月,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必须无条件对开挖、占用恢复后出现的道路病害进行维修。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根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和《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及时纠正。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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