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债〔2026〕14号
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17日
财债〔2026〕14号
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17日
延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 :400-0911-079
投稿邮箱:157570606@qq.com | 陕ICP备2021009051号 | 免责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0911-2162427删除
办公地址:延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延安市新区鼎盛豪庭B区1-3层)
微信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