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 2026-03-19

陕发〔2025〕10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7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政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省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深入推进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体制度安排,适用于省委和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具体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的分级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1.4 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负责制定修订,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2)专项应急预案是党委和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制定的预案,由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负责编制。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预案,由相关单位组织编制。

  (3)部门应急预案是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职责和本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4)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是根据各自事权和应急能力制定的预案,突出简明实用,重点明确信息获取上报、先期处置措施、转移避险安置等。

  (5)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等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预案,突出切实可行,重点明确岗位职责、第一响应措施、信息报告、处置流程、风险监测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省委和省政府对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2)专项指挥机构。省委和省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风险特点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应对工作。

  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其中,省公安厅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3)现场指挥机构。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现场管控、医疗卫生、物资保障、信息发布、通信保障、专家支持等工作组,按照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派出工作组或设立前方指挥部时,应充分配合落实指挥协调事宜。

  2.2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建立本地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设立由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视情设立专项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本地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健全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落实网格化管理,做好管辖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组织动员等工作。

  2.4 区域协作联动

  各地结合各自领域潜在的风险隐患,与毗邻地区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涉秦岭、黄河等关联性强的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会商研判、隐患排查、调查评估等工作,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报告,必要时向社会通报。

  (1)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辨识、会商研判和防控等制度,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建立风险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

  (2)乡镇(街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加强风险隐患的全过程管理,做好应急准备。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加强对各领域风险的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监测信息综合分析和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防范措施建议。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影响进行评估。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中可能危及救援人员安全的风险监测,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2.2 预警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专项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严格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有关规定,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传播、落实预警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等工作。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的人员,维持现场秩序,控制危险源,标明并封锁危险区域,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同时,如实向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乡镇(街道)、村(社区)第一时间组织本区域各类力量和资源,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3.3.2 信息报告

  (1)完善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应当通过110、119接处警电话或其他渠道报告。探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

  (2)规范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事件性质、简要经过、人员伤(病)亡及失联涉险情况、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及构筑物损毁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处置或救援需求等。信息报告施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做到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

  (3)严格履行程序和时限。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逐级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3 响应分级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市、县级响应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乡镇(街道)应急响应一般不分级,直接响应,也可根据突发事件产生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自身应对能力等自主确定。具体响应分级标准、启动条件和程序在相关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规定,上位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

  3.3.4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严格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有关规定,实行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当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时,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中,进入现场的所有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均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

  3.3.5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积极落实《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有关处置措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支援支持请求。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情况下,省委和省政府在事件发生后按要求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发布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省级层面应对时,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和牵头处置部门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应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严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3.3.7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及时撤销现场指挥机构,解除应急措施,恢复社会秩序。同时,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善后工作计划,积极落实《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善后处置的有关措施。

  3.4.2 调查与评估

  事发地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向上级党委和政府作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省委和省政府配合协助国家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突发事件,由省委和省政府派出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评估,并向省委和省政府作出报告;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县党委和政府组织调查。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领域发生的较大突发事件的提级调查评估,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其他有必要提级调查评估的,由有关部门提请省政府同意后,成立事故调查组。

  3.4.3 恢复重建

  (1)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政府负责,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2)事发地恢复重建工作需要支持的,可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结合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口帮扶”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力量体系建设,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充分发挥救援常备主力军作用。宣传、网信、军民融合、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国防动员、能源、地震、气象、中医药、疾控、铁路、民航、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队伍类型应当覆盖区域内主要突发事件风险种类。充分利用省内高等教育资源,培养专业化应急管理人才。

  (2)依法将驻陕部队应急专业力量纳入应急力量体系,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推进应急应战能力一体化建设。

  (3)加强基层救援力量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按规定组建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以及相关企业应当建立专兼职联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当地及周边区域应急救援任务。

  (4)加强社会应急力量培育和规范化管理,健全完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推动其有序有效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支持和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将其纳入本地区应急力量体系。

  (5)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应急救援全领域的专家队伍和调用机制,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4.2 财力支持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救援救助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共同负担。各级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管理和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推进综合巨灾保险,推行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注重政策引导,为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4.3 物资保障

  (1)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防动员、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林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制定储备规划和标准,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物资紧急配送机制;加强重要物资监测,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和价格临时干预机制;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所需应急物资特别是生活必需品、药品等及时供应。

  (2)市、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易发突发事件类别,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规划建设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1)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公安、交通运输、铁路、邮政等部门应当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构建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快速输送系统;省政府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通部门可按照规定对救援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2)通信管理、广播电视、通信运营商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系统,提升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3)发展改革、能源、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管与应急保障,保证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做好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4.5 科技支撑

  (1)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推进科技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综合研判、指挥调度、应急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运用,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应急预案管理系统,推进立体化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应急预案等智能化建设。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健全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有效实施应急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和印发。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可编制工作手册。

  5.2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贯通、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前置审核职责,做好衔接协调工作。市、县总体应急预案及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由牵头部门按程序商省应急管理厅协调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5.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地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开展培训演练提供保障。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完善相关内容,定期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5.5 宣传与培训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本预案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常用应急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表彰奖励或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