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农发〔2026〕6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杨凌示范区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陕西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的通知》(农牧发〔202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3月2日
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26-2030年)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点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监测,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强制免疫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及区域
(一)免疫病种。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实施强制免疫。对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和高风险区炭疽实施全面免疫。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根据本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统筹做好猪流行性腹泻、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范围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等家禽和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得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2.口蹄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等家畜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生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生猪是否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3.小反刍兽疫。对所有未免疫或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4.布病。分区域、分畜种实施牛羊布病免疫,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牛羊实施强制免疫,并结合各地布病防控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免疫区域内,种畜、奶山羊禁止免疫;未列入免疫范围的县(市、区)禁止免疫,严格落实监测净化措施;已通过国家或省级布病非免疫无疫小区或净化场评估的养殖场(户)禁止免疫;列入免疫范围但正在开展或拟开展布病非免疫无疫小区或净化场建设的养殖场(户),制定建设实施方案并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后,可不实施布病免疫。
5.其他疫病。对全省所有生猪进行猪瘟免疫,对所有鸡进行鸡新城疫免疫,对所有城镇注册犬和乡村有主犬进行狂犬病免疫,在汛期前对以往炭疽病老疫区易感畜进行炭疽病免疫。猪流行性腹泻、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疫病的免疫范围由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确定。
三、疫苗种类
规模养殖场(户)或承担免疫服务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相关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中查询。畜禽散养户可选择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辖区内具备强制免疫疫苗销售资质的单位信息。
四、主要任务
(一)积极落实免疫任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加强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监督检查。需要增加强制免疫病种和对生猪开展A型口蹄疫免疫的,应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实施。发生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情时,根据疫情应急处置和防控需求,及时进行紧急免疫。
(二)持续推进“先打后补”。各地要积极稳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对山区及其他养殖分散、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暂不具备改革条件的地区的,可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确保中小养殖场户的免疫密度和质量;要大力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引导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服务主体在强制免疫及推进“先打后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严格疫苗管理。各地要根据散养畜禽存栏、当地畜牧生产的模式情况,精准测算集中招标采购疫苗需求量,制定疫苗需求计划;严格落实疫苗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疫苗调拨、入库、保管、出库、领用等手续,规范疫苗调拨、储运和发放使用管理;加强疫苗储存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疫苗储运“全程冷链,无缝对接”。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综合考虑疫苗质量、免疫效果、售后服务、疫苗价格等因素,统一招标采购以散养畜禽免疫为主的强制免疫疫苗。其中,除奶牛、种公牛外,其他草食家畜A型口蹄疫疫苗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规模养殖场(户)自行采购或委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采购强制免疫所需疫苗。
(四)组织开展培训指导。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要根据全省动物疫病流行态势和国家免疫技术指南,分年度制定省级免疫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严格规范免疫操作,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等相关工作。要广泛开展“先打后补”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及时将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操作流程等宣传到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政策和技术宣传,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和防疫水平。
(五)做好免疫等信息记录核查。各地要指导养殖场(户)通过“陕西智慧动监”,做好养殖场(户)备案、基础信息更新和完善等工作,并在免疫结束后及时上传免疫情况,包括疫苗种类、使用剂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要安排专人做好“陕西智慧动监”有关免疫数据填报、免疫信息统计、审核等工作,并建立免疫数据信息抽检、核查制度,确保数据准确。“陕西智慧动监”的养殖场(户)备案、免疫等信息将作为申请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的必要条件。
(六)落实免疫信息报告制度。对疫苗供应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至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汇总相关免疫信息,按要求报省农业农村厅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陕农便函〔2022〕547号)和年度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要求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各地要组织做好免疫效果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畜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免疫失败的,要及时组织补免。县级要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10万元以上场户抽检全覆盖,对低于10万元的场户抽检要做到2年内实现全覆盖。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结合春、秋季动物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加强免疫抗体监督抽检,省级抽检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任务,保证免疫密度。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检测、防护、培训等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确保免疫质量。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工作。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养殖场户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的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应履行免疫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主实施免疫接种或向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免疫服务,并接受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免疫记录和相关免疫信息的录入、传送工作,确保可追溯。对拒不履行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各地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户)“先打后补”的监督管理,把强制免疫落实情况与检疫出证、疫苗补助等相关联。各疫苗使用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对中标供应我省疫苗企业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将视情况在动物集中免疫期间组织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在春、秋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分别组织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并以适当形式对结果进行通报。
(四)强化经费支持。根据每年全省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价格和各市(区)强制免疫疫苗使用数量,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在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和省级动物防疫专项资金中列支。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畜牧生产中危害严重病种,以及狂犬病、炭疽等重点人兽共患病种,在散养户和老疫区等高风险环节的应急免疫疫苗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切块下达各市(区)统筹使用。动物防疫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领取企业服务码
服务热线 :400-091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