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投资〔202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天津市数据发展中心、山西省数字政府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局、辽宁省数据局、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宏观经济研究院、重庆市重大项目服务中心(重庆市区域合作服务中心)、云南省经济信息中心、甘肃省经济研究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信息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发局数政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现就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数据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共享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跨系统数据共享标准,实现国家投资在线平台和工程审批系统数据共享共用。
省级投资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工程审批系统管理部门参照数据共享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数据共享方案和有效数据安全管理措施,规范数据共享流程,保障数据安全,并以“总对总”方式实现省级投资在线平台和工程审批系统数据共享共用。省级工程审批系统要同步与城市工程审批系统做好衔接,实时共享数据。
投资在线平台和工程审批系统已经实现融合或互联互通的地方,应对照数据共享标准要求,进一步查漏补缺,持续畅通数据共享通道。
二、明确共享重点
以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以下简称项目代码)作为信息关联标识,实现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相关信息共享。
投资在线平台重点做好项目基本信息、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信息的共享;工程审批系统重点做好工程建设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事项信息的共享。对于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土保持、使用林地等其他审批事项信息,按照互通有无的原则,已实现信息归集的一方应做好跨系统数据共享。鼓励通过数据共享交换、数据接口等方式开展实时数据共享。不具备实时共享条件的,共享频率不低于30分钟。加强共享数据质量管理,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于问题数据要加强核实,开展数据整改,及时更新共享数据。
三、提升服务水平
通过数据共享提升项目单位办事便利度,项目单位在工程审批系统办理事项前,应通过投资在线平台获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装修装饰等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对于项目基本信息,工程审批系统通过项目代码调用投资在线平台接口获取,无需项目单位填报;投资在线平台要提高项目基本信息数据质量,并由审批(核准)机关在完成审批(核准)手续后,按照批复(含同意变更)内容同步更新有关信息。
加强电子文件、电子证照在投资建设审批领域的应用和共享,尽快实现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于项目单位通过投资在线平台或工程审批系统提交过的信息和材料,不再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对于政府部门通过投资在线平台或工程审批系统出具的材料,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对于能够通过网上核验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四、增强监管合力
各地区负有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数据共享和应用,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和工程审批系统,加强对项目审批和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开展智慧化监管,重点加强对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批建不符、违规施工、弄虚作假等违法问题的监测预警,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五、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区投资在线平台管理部门、工程审批系统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常态化机制,加强工作协同和资金保障,共同推动解决数据共享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在2026年6月底前实现投资在线平台和工程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及时共享。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共同加强对各地方的指导督促,总结推广有关地方加强信息共享、促进利企便民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及时推动解决地方反映的共性问题,加强对有关工作进展的跟踪调度,对数据共享不及时、企业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地方,将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到位。
附件:投资在线平台和工程审批系统数据对接标准(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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