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农便函〔2025〕456号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陕政发〔2012〕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厅拟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近两年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监测合格及递补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陕农发〔2023〕64号)文件公布的监测合格和递补的726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不含2024年5家拟申报国家级重点龙头的企业)。
(二)监测标准及程序
监测标准及程序按照《管理办法》执行,被监测企业应满足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申请。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监测申报书纸质材料(胶装),按照提交材料序号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详见附件2),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为便于掌握全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整体运行情况,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只在系统填报相关指标,不必上报纸质材料。
2.市级监测。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撰写监测分析报告,提出初步监测结果建议,内容包括:
(1)企业的总体情况、运行特点,特别是在乡村振兴中的做法、企业发挥的作用,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
(2)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数量和名单,说明企业不合格的原因;
(3)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原因。
3.省级审核。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市(区)监测情况进行审核。
二、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采取“总量控制、名额分配、等额申报、专家评审、认定公布”的方式开展,申报条件及程序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报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有关材料需胶装成册。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推荐申报及递补企业建议,并附以下材料:①表明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推荐企业的材料;②表明市级人民政府同意推荐企业的材料。
4.省级审核。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市(区)申报企业进行审核。
(二)名额分配
1.根据各地农业产业特色、地区平衡、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基数等情况,同时考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确定各市(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新增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2.在本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过程中淘汰的不合格企业的数量,由各市等额递补。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各有关龙头企业在准备纸质材料的同时,需登录“陕西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系统”网址:https://61.185.253.149:8081/fvue/login/ltqy(系统使用说明书、企业账号、监测序号等另行通知;申报(递补)企业的企业账号、递补序号,待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后,再向省级申请予以下发)进行网上填报和审核。网上填报截至日期为5月9日,逾期系统自动关闭,无系统申报资料视为监测不合格或申报无效。
(二)各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审核,对已处于停产、经营不善、主业转移、严重失信,拖欠职工工资或农民原料收购款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必须提出监测不合格的明确意见。省级也将征求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和金融机构意见,对审查不严、不实、不作为的行为,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行政主管人员的责任。各市(区)监测工作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和相关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各地推荐申报省级龙头企业时,优先推荐符合认定条件、运行良好、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带动作用显著、在全产业链建设、三产融合和乡村振兴中涌现出的优秀企业。监测分析报告、推荐申报意见请于5月9日前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文件报至我厅,并附审核合格企业、更名企业和推荐申报企业上报的所有纸质材料(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一份),推荐申报企业中如属于脱贫地区、种业企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请予以注明。请严格按照分配名额申报,超报的一律退回重新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四)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视为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所在市(区)不得再推荐递补企业。
联系人:雷振坤、王思玥,电话:029-89620396、029-87319975、18710448680
系统技术支持:赵鑫,18591992118
附件:
1.各市(区)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名额分配表
2.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申报书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