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函〔2025〕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767号),删去省卫生健康委主管的“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删去省药品监管局主管的“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三、《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设立的“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立的“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在具体审批内容上重复,删除该地方层面设定事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增“非银行支付机构许可”,由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主管并实施。
五、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新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审批”,由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主管并实施。
六、根据《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新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由省林业局主管并实施。
七、根据机构职能调整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明确的实施机关,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审批”的主管部门由省卫生健康委调整为省疾控局,并对实施机关作出相应调整。
八、根据机构职能调整,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的主管部门调整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对实施机关作出相应调整。
九、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的“食品经营许可”名称调整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情况,将省文物局主管的“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名称调整为“文物销售单位设立审批”。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将省档案局主管的“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名称调整为“赠送、交换、出售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十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船舶国籍登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电力业务许可”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请各地各部门根据《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清单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行下载)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