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安市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02-10

延政办发〔20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1日

 

延安市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强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的规范化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等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特指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承担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牵头负责安全事故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作业弹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市工信局负责按照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指导协调归口单位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弹药专用库房存储安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弹药购买和使用期间的运输许可;依法查处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监督县级公安机关对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进行备案。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人工影响天气弹药、科研试验及人员经费预算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涉及的装备、弹药、物资公路运输提供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指导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拟订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等,统筹设计和优化调整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局。

  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弹药供应实行计划管理,所需炮弹、火箭弹、烟条等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购置、统一调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弹药的购买、运输、存储、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弹药使用计划,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实施,并指导作业点做好使用和出入库登记。

  (二)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在购买、运输前应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运单位、危运车辆、危运车驾驶员及押运员进行运输。运输单位承担弹药运输安全主体责任。

  (三)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应当存储在符合标准的专用库房内,存储单位承担弹药存储期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四)人工影响天气弹药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人员操作。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作业操作规范、流程使用弹药,并承担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建、改建或者租赁人工影响天气专用弹药库房,确保弹药存储安全。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季结束后,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弹药。未使用完的弹药,作业人员要认真清点数量,统一组织回收,及时装箱入库,严防丢失。

  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弹药专用仓库应指定专人管理、看护,建立弹药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并定期检查。存储库和保险柜的两把钥匙须由两个人分别保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将易燃、易爆品带入库区。

  第十三条 作业点短期存储人工影响天气弹药库房应当符合《人工影响天气火箭弹运输存储要求》(QX/T 493-2019)《人工影响天气炮弹运输存储要求》(QX/T 472-2019)。

  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及弹药只能用于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严禁用于其它用途。任何人员不得拆解弹药,不得转借、赠送弹药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作业人员须根据用弹量启封弹药,做到“用旧存新”“用零存整”“随用随启”,弹药启封后,保持弹药清洁,及时使用。火箭弹在发射前,方能去掉短路条(短路铜箔带)。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弹药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严禁使用:

  (一)超过弹药使用期限的。

  (二)炮弹引信盖片损坏的,引信松动的。

  (三)炮弹弹丸有裂缝、生锈,弹丸定心部和弹带碰伤或有压坑的。

  (四)炮弹弹丸与药筒结合处有松动、歪斜的。

  (五)火箭弹出现部件遗失、损坏的。

  (六)火箭弹弹头、弹中、弹尾连接松动或出现裂纹的。

  (七)火箭弹尾翼破损、残缺的。

  (八)其他按规定应当严禁使用的情形。

  作业人员应将不能正常使用的弹药用原箱包装密封,并及时上报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主体责任单位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严禁作业人员自行处理弹药。

  第十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档案,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培训情况等,并附本人照片。作业人员应享有意外伤害保险。禁止未经上岗培训的人员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八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弹药出入库相关制度,严格作业弹药出入库登记、检查,准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的同时使用弹药物联网手持终端进行扫描登记。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对过期和破损弹药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制定检查提纲,规范检查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辖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22日起施行,2030年2月22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