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安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02-10

延政办发〔20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1日

 

延安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统筹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建立气象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延安市气象观测站网的统筹规划布局并共享观测数据。

  鼓励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合法拥有的气象探测设施参与统筹规划与资源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量、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自动气象监测站、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监测站等。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境内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各部门气象探测设施现状普查、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探测方法、执行标准和规范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在我市投资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备案,纳入气象观测站网建设总体规划,探测数据接入气象大数据平台。气象主管机构为其提供数据查询、下载及设备故障服务。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由气象、发改、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执法、水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联络小组,负责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联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络小组成员,负责联络小组日常协调工作,通报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解决具体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全市气象观测站网布局的优化调整工作,制定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并动态调整公布,搭建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平台,推进气象探测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新增布设气象探测设施时,应按照充分共享、集约利用、节约成本、效益为先的原则,与现有气象探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并纳入全市气象观测站网建设总体规划,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新增布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应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新建气象探测设施的地理信息、技术装备、探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等相关信息告知市气象主管机构,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定期通报设施运行及信息应用情况。市气象主管机构每年定期通报气象探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气象探测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承担共享信息的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自身技术和资源优势,开展气象探测信息应用学术研讨和交流,不断提升各行各业应用气象探测信息趋利避害的水平。

  第十三条 涉外气象探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22日起施行,2030年2月22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