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意见的公告
来源: 陕西省财政厅
22小时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绿色税制的部署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等规定,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绿色调控作用,拟明确我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并调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具体公告如下:

  一、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 8元。

  三、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8.4元。

  四、2027—2028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减半征收;2029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制发国家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自202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1月12日(30天)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西安市冰窖巷6号陕西省财政厅税政处(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税额建议”字样)

  邮    编:710002

  电子邮箱:czt_szc@163.com

  传    真:029-68936276

  联系方式:029-68936134


  陕西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13日